法官综合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决定着人民法院职能作用的发挥,影响到党的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进程,党中央把“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作为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法官队伍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不断提升法官的综合素质,以保证司法的公正与高效。本文笔者试图通过对法官综合素质的理解,法官队伍综合素质现状及其原因的分析,对如何提升法官综合素质提出几点拙浅的建议。
一、法官应具备的基本综合素质
笔者认为,作为法官应具备三种基本素质:
(一)较高的政治素质。基本内容是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法官头脑,并将其作为行动的指南,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公正意识、效率意识、服务意识和廉政意识,正确处理独立行使审判权和坚持党的领导、接受人大监督的关系,正确把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通过审判活动达到既贯彻党的大政方略,又维护法律的权威与统一,既彰显社会的公平正义,又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扎实的业务素质。作为法官必须不断夯实法律知识功底,炼就过硬内功,以适应新时期审判工作的需要。这就要求法官具有法律思维,在审查证据、认定事实、分析法律关系时,不仅能从情理上判断,而且能从法理上阐析,在运用法律时,善于对相关法律从文字含义、立法宗旨、法律原理、条文综合等多方面进行理解分析,从而保证适用法律的正确性。要具有丰富的社会知识,在审判实践中增长社会阅历,熟悉社情民意和风俗习惯,拓宽视野,尽可能多地掌握与审判工作相关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要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通过积累观察判断当事人心理状态的经验,从而有的放矢地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工作,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通过总结驾驭庭审的经验,掌握庭审艺术把握庭审节奏,从而提高庭审效率;通过丰富法律文书制作经验,使裁判文书叙事清楚,说理充分,裁判有据,从而提高裁判文书的社会公信力。
(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法官职业道德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和法官的整体评价。作为一名法官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一是要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崇高的司法理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要不为利所惑、不为色所诱、不为情所扰,一身正气,坦荡为人,秉公执法,刚正不阿,惩恶扬善,切实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把人民群众对法院和法官的评价作为检验法官职业道德的重要标准。二是要培养良好的工作作风,工作严谨不出疵漏,雷厉风行讲求效率,坚持原则与人为善。三是要养成良好的司法礼仪,良好的司法礼仪可以拉近法官与当事人的距离,便于沟通和交流,有利于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也可增加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
二、目前法官综合素质还不适应新时期审判形势的需要
客观地的讲,这些年通过不断加强法官队伍建设,特别是通过执法监督、审判监管、联带包创精细化管理等手段,法官队伍的素质普遍有较大的提高,人民法院和法官形象有明显改观,但与新的审判形势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
一是一些办案工员业务素质差,法制观念淡薄。有些法官理念根基不深,往往凭经验办事,对复杂案件和新事物缺乏敏锐的感知力,以致对疑难复杂、新型案件定性把握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有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先入为主,根据自己好恶偏信一方当事人,仅凭一方当事人的陈述而盲目表态;有的法官法纪观念淡薄,有意识地偏袒一方当事人,甚至帮助当事人钻法律的“空子”。
二是一些法官工作责任心不强,作风拖拉。有些法官工作不认真,致使有些有调解基础的案子一纸判决了事,没有达到定纷止争的效果;有的法官程序不到位,消弱审判结案的社会公信力;有的法官作风懒散,导致案件超审限。
三是一些法官服务意识不强,态度蛮横、言语生硬,群众对此颇有微词,结果即使所办案件程序合法,实体公正,群众也会因此对法官的态度不满而对裁判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四是一些法官司法活动行为不廉。有些法官和当事人、律师、诉讼代理人交往过密,或因亲友同事等关系,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处理,引起当事人的强烈不满。
三、法官综合素质不高的原因
法官综合素质整体不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原因,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笔者综合为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法官队伍的构成导致先天不足。由于历史的缘故,基层法院法官的来源较为复杂,文化基础与专业素质参差不齐,因此难以在社会中形成相对稳固的法官职业群体形象。以我院为例,我院有在职干警126人,其中军转干部21人,历次召干进法院42人,非法律大专毕业分配到法院的24人,其他单位调进28人,真正从法律专业毕业分配到法院的只有9人。法官来源不同导致素质参差不齐,许多法官不因后天的培训而有根本的改善。从年龄结构上讲,法官趋于老化,又以我院为例,在职法官45岁以上的44人,40岁以上的有67人,这些法官中有些“充电”少,办案凭经验,很难适用不断发展的审判形势的需要。而目前由于法官进入的“门槛”太高,受编制的限制,难进新的人才。
二是审判管理行政化,滋长了法官的惰性。这些年审判方式改革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法院审判工作管理还未从根本上走出行政管理的模式。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对案件进行审理后,审判结果要主动向庭长、主管院长汇报,由其审批,主管院长有异议的则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难以决定的,要上报请示上级法院。这种层层汇报,层层审批的行政化做法,会使法官逐步丧失独立思考的能力,助长法官的惰性,不利于其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和工作责任心的增强,从而致使法官素质的缓慢提高。
三是部分法官不思进取,安于现状,停滞不前。有的法官认为自己已具备法官资格,只要不犯大错误,不会被免职,基本没有危机意识,不学习新知识,凭经验办案,导致业务水平不能提高。
四是法官待遇与其职业不称,影响了其素质的提高。目前法官的工资比照国家公务员的统一标准发放,加之法院经费由地方财政负责,许多县级财政困难,不能足额拨付工资,待遇偏低使法官心理失衡。
四、提高法官综合素质的几点思考
提高法官综合素质是一项系统工程,它不仅包括对法官队伍进行业务培训,还包括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等。在实践中除加强政治业务学习、引导法官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外,还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建立科学有效的审判监控机制
审判监控机制,是促进法官综合素质提高的强制性手段。一是要严格审判流程管理制度。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监管,将案件从立案、排期开庭、审理裁判、案件评查、卷宗归档等各个环节纳入监控之中,建立案件审理期限临预警制度,切实解决久拖不决的问题。二是定期组织庭审观摩和岗位练兵活动,以提高法官的审判技能,尤其是调解的能力。三是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组织法官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对审判工作中的热点、难点所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专题研究,使法官的理论知识与审判实践有机结合,以此提高法官的素质。在这个方面我们已取得了一些好的经验,还需进一步完善。
(二)建立优胜劣汰的人才激励机制
社会是在有序的竞争中不断前进和发展,竞争可使法官自觉或不自觉地提高自身素质。一是建立良好的人才培养氛围。强化法官的法律理论学习,组织法官培训,鼓励自学自修,同时经常组织学习新法规和司法解释,组织疑难案件和新类型案件研讨,促进良好的学习和钻研风气的形成。二是建立法官绩效考评制度。对法官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考评,将考评结果归入个人绩效档案,作为评先评优晋升的依据。三是建立竞争上岗制度。实行中层骨干竞争上岗,一般干部双向选择,使法官自身产生危机感和紧迫感,充分调动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四是健全法官流动机制。要畅通进口,疏通出口,对不能胜任法官的要调离法官岗位,对不合格法官要予以清除。在法院内部各岗位间实行轮岗轮职制度,努力培养适应新时期社会发展的多面手人才。
(三)建立防微杜渐的监督机制
权力失去有效监督必然滋生腐败,要确保司法公正就必须建立严密的监督制约机制。一是完善内部监督,强化法院纪检,监察内部监督机构的职能作用,二是自觉接受人大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坚持做到定期邀请人大代表视察评议法院工作,及时向人大汇报法院工作,邀请人大代表听审,将案件审理置于人大的监督之下,同时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召开座谈会,开展走访活动,聘请执法监督员,发放征求意见函、定期回访当事人等形式,及时发现和查处法官队伍中存在的问题。
(四)完善后勤保障机制
一是要大力加强“两庭建设”,特别是搞好人民法庭建设,为人民法庭创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和学习环境。二是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保障必需的办案经费和法官的经济待遇,彻底卸掉法官创收的包袱,使法官不再“为五斗米而折腰”,专心致志搞好审判工作。三是要加大审判工作的科技投入,利用科技手段,对案件审理流程进行全员、全案、全过程地监控,要为各办案庭特别是人民法庭配备办案车辆,每个法官配齐一台电脑,搞好法院系统内部局域网络建设,基层人民法院法庭逐步实行法律文书电子签章,资源共享,通过完善装备,提高审判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