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时期总揽全局、审时度势,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所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通过公正司法、打击敌人、保护人民、定纷止争、解决矛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同时,构建和谐社会的总要求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人民法官的素质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司法公正的内涵
公正是人类普遍追求的一种崇高价值,公正从其内涵上来说,指的是人们在社会关系中,谋求公平地分配权利和义务,合理地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以及为维护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协调成员之间的社会关系应遵循的伦理准则。司法公正是人类社会公正观念和追求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也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一般来说,司法公正,指的是国家司法机关在运用特定权力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以公道正直的态度对待案件参与人,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公平正确地按照实体法的规定来确认分配权利、义务,并且具有良好的社会正义效果。
司法作为解决、裁判社会冲突或争议的活动,实际上就是一种在当事人之间分配程序性和实体性权利和利益的活动。司法行为是以权利义务的社会冲突为基础的,社会冲突或争议的存在意味着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扭曲和混乱,也意味着对某一社会公正原则的扭曲。司法旨在对其进行校正,而为了实现这一目的,这种校正手段必须具备公正性。换言之,司法作为解决社会冲突或裁判争议的手段这一特殊性质,逻辑地、内在地要求把公正作为其最高价值。不公正的裁判会损害民众对司法制度的期待和诉求司法的热情,带来司法信任危机,不仅不能及时解决冲突和纠纷,而且会诱发社会的不满情绪和行为,加剧社会的无序和混乱状态,影响社会稳定。而公正的司法,会增加人们对诉讼的信任和期待,消除社会主体在冲突发生时对诉讼的不良预期,减少被诉主体应诉的心理障碍,使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司法公正的基本属性具体表现为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率性。合法就是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它是司法是否公正的最基本要求,也是司法公正的最低标准。司法公正要求同类情况作相同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而何谓相同或相异的情况必须根据法律来确定。因此,司法公正与依法办事的观念联系非常密切,司法公正意味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合理就是指司法人员在合法的前提下,持中立的立场与态度,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地处理案件,使裁判的结果尽可能准确、适当。它是对司法公正比较严格的要求,是司法公正的最高标准。效率性是指司法活动要追求效率,要及时地解决纠纷。西方有一句著名的法谚:“迟到的正义就是非正义”。效率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公正本身的应有之义。
二、司法公正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
法律意义上的和谐社会是一个充满公平与正义,充满活力的社会。稳定与正义,是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实现司法公正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推进作用。
首先,司法公正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因为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分配方式的存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部门之间、个体之间收入差距的拉大,新旧体制所带来的震动和摩擦,这就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矛盾,稳定已成为社会发展的最大问题。和谐社会并不是不存在矛盾和冲突,而是拥有一套有效化解矛盾冲突的机制,司法是化解矛盾冲突中的最重要的构成部分。通过公正司法,司法机关引导民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使违法行为受到制裁和纠正,及时消除社会的紧张关系,维护安定有序的社会状态。每年全国各级法院收结案近千万件,案件所涉及的当事人每年都有几千万,而这些案件都是社会矛盾的集中体现,它的处理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利益,是否受到公正对待不仅关乎社会稳定,而更直接影响到法官的形象,法院的形象,执政党的形象。如果丧失司法公正,即使司法裁判可以用国家强制力来维持,但社会的矛盾和冲突不仅不会得到有效地解决,反而可能越来越激烈。
其次,司法公正能增强全体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为构建和谐社会建立基础。和谐社会必定是法治社会,法律在整个社会中具有高于任何个人和组织的权威,公民必须树立法律至上的意识和观念。司法机关通过公正执法可以使法律的评判功能和导向功能得以充分发挥,培养广大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尊崇和拥护。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司法公正对人们形成法律信仰所具有的不可或缺的影响。司法机关公平、公正、公开司法,对人们相信法律,服从法律具有直接的影响力。法律之所以被人们所遵守和服从,是因为法律是公正的化身。司法公正通过促进法律意识的增强,提高全民族的法律素质,能够化解社会矛盾,从而为建设法治社会、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
第三,司法公正将直接提升公民的道德水准。法律与道德都具有指引、教育、预测和评价的作用。司法机关通过公正司法,对违反法律认可的最低限度道德的行为予以强制纠正,实现了体现在法律中的道德;包含在这种司法过程中的道德教育比其他一般说教式道德、灌输效果更直接,印象更深刻甚至终身难忘。长此以往,全民的道德水准必将得到较大提高,社会将更加和谐。
第四,司法公正有利于社会正义的实现。和谐社会是一个和而不同,求同存异的社会。“和”的前提是“和而不同”,“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社会的多元化已经是当今的既存事实,市场经济一定程度上是多元利益主体自主决策、通过市场配置资源的经济,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深入,不同利益的分化、重组已经逐步形成,不同的利益主体有着不同的追求。利益细胞的激活调动了利益主体的积极和创造性,但也不可避免地加剧了各种利益主体的矛盾。司法公正对于平等保护冲突各方面的利益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之一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是指任何主体,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及政治地位等,都一律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法律所确定的义务,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主体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司法公正就是在各方当事人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使各方当事人在分歧中求协调,在差异中求一致,通过求同存异,实现利益均衡,公正解决矛盾,实现社会和谐与正义。
三、构建和谐社会对法官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
和谐社会要求整个社会运转服从于法律权威,真正做到法律高于人情,法律高于权力,使社会在统一的尺度内运行。和谐社会要求妥善处理和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作为社会矛盾调节的最后一道防线的法官,构建和谐社会的使命对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广大法官应着重增强四种审判能力:即运用法律的能力,驾驭庭审的能力,司法调解的能力和判决说理的能力。
一是增强运用法律的能力。作为专门负责案件审判的法官,要增强运用法律的能力,必须首先精通法律,成为法律的专家;必须练就一手运用法律解决纠纷的高超本领。审判案件不仅要看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而且要体会法律的内在精神。这就要求人民法官树立公正司法的信念和品格,秉承司法良知,用好自由裁量权,切实防止形式合法,实体不公的裁判。要求我们法官善于从法律、社会、人民的多维视角观察、分析和处理问题,合理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使裁判结果不仅在法律上符合规定,而且在实质上公正合理,满足人民群众的公平心、正义感,努力实现当事人胜败皆服,使判决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可,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是增强驾驭庭审的能力。驾驭庭审能力是一个基本功,法官的舞台就是法庭,不是办公室,开庭审判是法官的日常工作,法官庭审能力强,就能通过庭审,充分发挥“查明事实,辩法析理,保障公信,树立权威,增强能力,宣传法制”的作用;法官庭审能力强,庭审的中心作用就突出,使决定案件结果的时间和空间就在法庭上的审判,做到审与判的一致,由此,司法以“看得见的正义”彰显它的公信力。今年,我们全市法院系统开展百案听审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及法官同行对法官开庭进行庭审观摩、现场讲评,并由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报道,其目的就在于促进法官庭审活动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使法官辩法析理的过程透明化,建立阳光司法、亲民司法,使司法更易于为民众所理解。
三是增强诉讼调解、息诉服判的能力。司法调解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也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中华民族讲究“和为贵”,中国文化崇尚和解,调解制度在我国具有深厚的伦理基础和文化基础。调解一起案件比判决一起案件花的时间可能多一些,人力、物力的投入也可能多一些,但从整体上看,一起案件调解结案后,双方当事人都不上诉,不申请再审,不再上访,解除了后顾之忧,稳定了社会,节约了司法资源。法官要提高调解技巧,升华调解艺术,做到不轻不重,彬彬有礼,不紧不慢,抓住时机,不偏不倚,两头满意。对于经调解确实达不成协议的案件,也要做到当判则判,案结事了。这就要求我们法官多做判后的解释工作,妥善解开当事人的心结,进行必要合理地导诉,减少当事人诉累和误会。防止案了事不了,官了民不了,重访、缠访、越级上访的现象出现。“息事宁人,定纷止争”是我们每位法官追求的法律效果,同时也是司法所追求的社会效果,我们必须在这一能力上下功夫。
四是增强判决的说理能力。法官的判决要使双方都心服口服,就需要说清说透道理,理不辩不清,案子不说不明,法官入情入理的案件剖析,使当事人理清事明。宋鱼水之所以成为法官模范,就在于她做到了“辩法析理,胜败皆服”。说理是反映一个法官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标志。从一篇裁判文书的说理中,我们可以看出一个法官的法律功底,还可以看出一个法官是否受到了外界干扰。如果理由说得遮遮掩掩,不明不白,似是而非,就说明这个法官不是能力不强,水平不高,就是有什么“难言之隐”,就不是一个合格的法官。
构建和谐社会对于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整合社会力量,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表现在司法工作中,便是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人民法官必须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作为新时期的人民法官,应当肩担正义的天平,公正执法,清正为民,最大限度的化解社会矛盾,让社会公众对法律和社会充满信心,为构建和谐社会付出自己不懈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