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事案件,一审判处被告人肖志强有期徒刑3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肖志强因与常德桥南大市场管委会发生经营场地租赁纠纷后,几经协调未果,而对工作人员心存不满。2008年5月20日上午9时许,提了一桶约6升的汽油,将汽油先后泼洒到大市场的综合电梯内及5楼的19号办公室的地上,由于当即被市场工作人员发现,自发地保护现场,禁止火源接近,尚未引起火灾的严重后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志强与市场管委会发生纠纷后,不寻求正常途径解决,而是采取在人口稠密和公私财物聚集的大市场内泼洒易燃物质的极端行为,危及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考虑到肖志强系一时激情犯罪,系初犯,遂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