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区法院对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讼诉请求。
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于2003年再婚,2005年9月离婚,但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7年9月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后分居。2008年1月某日晚,李某与新认识的女朋友及另外两个朋友在宾馆打牌,晚10点许,刘某带朋友感到宾馆,发现李某与女友在一起,愤怒之下与李某扭打,后经双方朋友劝解才住手。刘某认为李某欺骗了自己的感情,于是邀集多人多次质责李某,要求李某作出经济补偿,李某因害怕李某作出不利于自己的举动,便出具了一份“今欠刘某贰万元整”的欠条。此后刘某多次持欠条向李某主张权利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所持欠条存在明显缺陷,即欠缺标的物种类和单位两个重要组成部分,且被告称自己打欠条并非出于自愿,故法院以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