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止出现利用委托鉴定、延期审理、中止诉讼、公告送达、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等手法“合法”超审限以及违规办案、暗箱操作、消极履行职责造成当事人权益受损等现象的发生,区法院规定“四个明确”加强审判流程监管。
一、明确决定权限。将司法鉴定、延期审理、案件中止等的审批决定权上提。规定司法鉴定必须经合议庭讨论决定,重新鉴定必须由当事人提出,并有证据证明属鉴定确有错误或程序违法,经合议庭讨论或庭长决定;公告送达必须由审判长或庭长签发;中止诉讼、执行中止、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由分管领导批准把关;审理延期必须由院长审批。
二、明确时限要求。将案件审理工作按流程细化为立案、移送、排期、开庭、合议、文书制作、审批、打印、盖章、送达、归档等多个环节,明确各环节完成的时限及操作要求。全面实行审判流程管理卡制度和临界催办、预警制度,做到一案一卡,对临界超审限的,发放分管领导与庭长共同签发的黄色预警函,责令限期办结;对司法鉴定的办理期限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一般审计、评估在30日内,工程造价评估在45日内作出鉴定结论,拍卖4个月内完成;公告送达实行即时报告制,书记员必须在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次日将情况反馈给主审法官,主审法官当日内呈报审判长或庭长;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案件,承办法官必须在收案后一个半月内提出,并履行严格的报批程序。
三、明确对外委托。严格司法鉴定对外委托的管理与审查,统一由司法技术室负责,承办人自行对外委托的,一律以不合格案件论处;鉴定、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必须经审查合格并进入法院中介机构名录后才有资格接受法院委托的业务;在中介机构的确定上,一律采取当事人协商选择或公开抽签的方式,由司法技术室对鉴定评估报告履行技术性审查责任,对鉴定是否违反程序,有无明显不当进行把关。
四、明确监管环节。对先予执行、诉前保全、已捕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判决无罪、适用缓刑、适用罚金刑、延长案件审理期限、变更执行主体、拍卖、司法拘留、终结执行和非诉执行等十二类易出现问题的执法环节,分类制作了《延长案件审执期限的呈批表》、《已捕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判决无罪、缓刑、罚金刑适用的呈批表》、《先予执行、诉前财产保全措施适用的呈批表》、《非诉执行、变更执行主体,拍卖、司法拘留、终结执行适用的呈批表》。采取办案单位提出意见、审判管理办公室审查、院领导审批、办案单位制作文书并执行、审判管理办公室文书备查的方式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