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这四个方面,提纲挈领,切中实质。人民法院要实现科学发展,特别是基层法院能否运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工作,是衡量其对科学发展观的认知态度、学习深度和实践广度的一个重要标志。通过第一阶段的学习,我认识到在基层法院工作中落实科学发展观,应该深入研究并正确处理好继承发展与改革创新之间的关系,并不断提高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和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本领与能力。具体来说,就是要做到运用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个不动摇”。
运用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坚持服务大局不动摇
最高院王胜俊院长指出:“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人民法院在工作思路上要紧紧围绕全党全国工作大局,做到‘四个更加注重’,即更加注重推动发展、更加注重保障民生、更加注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更加注重促进和谐。”人民法院在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时要坚持做好以下几点:一是把符合科学发展观作为衡量法院工作的根本标准。增强领导法院科学发展的能力,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妥善处理好各类矛盾纠纷,科学谋划和部署法院审判工作,坚持从基层法院工作客观实际出发,防止和克服急于求成、急功近利的心态和做法,在抓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上下工夫,破解发展瓶颈,实现新发展。二是把保稳定促和谐作为首要任务。在审判工作中应力求做到“案结事了”,努力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法官司法能力,营造浓厚的公平公正的法治氛围,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和谐。三是把以人为本落实到实处,把切实保障民生的理念变成法官的自觉行动。基层法院要推行便民之举、拓宽亲民之路、探索利民之策,让法官用好党和人民交给的审判权,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
运用科学发展观规范司法行为,坚持提高司法能力不动摇
推进基层法院规范化建设,提高司法能力涉及到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大力加强审判管理。按照明确决定权限、明确时限要求、明确对外委托、明确监管环节的要求加强流程管理,采取“个案评查、绩效评估、社会评价”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加强审判管理;依法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建立统一的裁判尺度,避免同一类型、事实基本相同的案件在不同的审判庭或审判人员之间出现大相径庭的裁判结果,增强裁判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减少和预防自由裁量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完善和落实重点案件重点评查、原因分析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案件质量评查和奖惩力度,对司法状况考评排名末位和司法绩效指标未达标的庭室负责人、分管班子成员实行问责制,取消相关庭室和相关人员的评先、晋级、提拔及五星级评选资格,对连续两年排名末位和未达标的庭室负责人调整其工作岗位。
运用科学发展观强化队伍建设,坚持提升法院形象不动摇
科学发展观对法院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审理案件的难度更高:不仅要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而且要取得有利于“五个统筹”、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良好的社会效果;审判方式和工作作风有了新挑战: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要求我们进一步改变审判方式,使之更加人性化、更能保护人权,增强审判工作的亲和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就是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队伍建设方针,站在审判事业长远发展的高度,不断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全体干警,下大力气加强法院人力资源能力建设,提高广大法官和其他人员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通过强化政治素质,改进工作作风;强化理论学习,提高司法能力;强化审判管理,提升案件质效;强化工作纪律,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通过四个“强化”,形成既循规蹈矩,又生动活泼的工作局面,推进全院工作迈上新的台阶,牢固树立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