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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行婚礼未领证 男方诉请返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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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娇玲 姚运国  发布时间:2009-06-17 13:42:06 打印 字号: | |

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婚恋纠纷,由被告补偿原告财产损失7500元结案。

小谭本是一名士官,转业回家后与同村的小成于2008农历腊月十八举行了婚礼,但是一直未领结婚证。婚后不到两个月,小成提出分手,独自回到娘家,小谭在多次挽回均以失败告终后,要求小成返还彩礼、购房款、茶钱以及红包等共计四万两千七百元,可成家却否认收到上述钱款,于是小谭一纸诉状将小成告上法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法庭调查以及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当庭陈述发现这笔钱确实存在,但是原告提交的证据不是超过举证期就是缺乏证据三性,无法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反而是被告的证据比较有说服力。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案件承办人在符合法律程序的条件下对该案进行了调解,最后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被告小成补偿原告小谭经济损失7500元。

我国民间的确存在结婚时一方给予另一方彩礼的习俗,对这一习俗,法律并无明文禁止,但并非所有的彩礼都需要返还。在本案中,谭家向成家给付彩礼后,小谭和小成虽举行了婚礼但并未登记结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是因原告证据不足,故调解结案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最恰当方式。

责任编辑:姚运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