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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官心态:中正平和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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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付勋艳  发布时间:2009-06-17 13:43:16 打印 字号: | |

当前,在部分法官中存在一个很突出的共性问题,就是对人民群众的态度问题。在少数干警中还不时地显现出“三气”:高人一等的傲气、权力至上的霸气以及衙门难进的官气。人民法官为人民,作为人民法官却认识不到人民群众是我们党的力量源泉和胜利之本,认识不到我们法官应当是为民办实事的公仆——心态出现偏差,则无法行使好人民赋予的权利,当然也就谈不上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了。

法官要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必须心平如水、超然物外,因为任何私心杂念都将影响裁判的公正。法官是法律的执行者,是和谐社会的构建者、参与者、协调者,其心态如何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设,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我国老一辈文化名人张伯驹论戏剧时曾说过:“凡事,以中正平和为上,不中则偏,不正则斜,不平则险,不和则怪。”要论人民法官心态的最佳境界,“中正平和”四字可谓恰到好处。

所谓“中”,是指法官要追求居中裁判。法官居中裁判,主要是指法官受法院指派,在代表国家行使审判职权、具体审判诉讼案件过程中,要客观、中立,与各方当事人保持同等的距离,不偏不倚,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公正地裁判,公平地保护诉讼各方合法的实体权益和诉讼权益。法官居中裁判追求的目标就是要确保审判公正、司法公正,这是完善我国司法制度的本质要求。因为法官作为唯一的裁判者,纠纷诉讼的终极解决者,必须保持严格中立的立场,本身不能代表任何意志和利益,只能通过依法确认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的准则和对法理精神正确的理解,公允地确定哪些利益当受排斥,哪些利益应予保护,使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受到同等尊重、获得同等的法律保护。这实际上就是要求法官在履行审判职权时必须要做到居中裁判。

所谓“正”,是指法官要追求公正裁判。司法公正内涵的关键词是公正。公正就是公平正直,没有偏私。诚然,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很多,其中提高法官司法能力,能够防止因认识偏差所导致的司法不公。法官是司法公正中最重要的一个因素。一个公正结果的产生,是法律应用的结果,这其实就是法官运用法律能力的体现。只有高素质的法官,才能恰当地把握自由裁量的限度,从而产生最符合法律规定本意的司法结果。加强法官心态建设,就要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不断加强对司法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廉政纪律教育,使广大干警从根本上解决“为谁执法、为谁办案、为谁服务”的问题,牢固树立起公正办案、执法如山的观念。同时还要大力加强司法队伍的精英化建设,尤其是法官队伍的精英化建设,通过提高司法人员的任职条件,使之在道德、人格、品质、职业操守和所受教育上都处于社会的上层,从而能通过珍惜自身的社会地位自觉抵御和预防司法不公的发生。

谓“平”,是指法官要追求平心裁判。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要平等地对待当事人,这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道德准则。古人云:“为善之端无尽,只讲一让字,便人人可行。”法官作为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和纠纷的裁判者,其地位高于当事人,但法官在人格上与当事人是平等的。在具体办案过程中,法官必须保持平等宽容的心态,不要高高在上,那样是办不好案的。庭审中,法官虽然坐在威严的审判台上,但要把心态放低,耐心倾听当事人的陈述和要求,不要随意打断当事人的陈述。实践中,一般当事人大都缺乏出庭经验和技巧,在庭审时提不出观点,抓不住重点,找不到焦点,而是采取平铺直叙的方法或是想到哪里就说到哪里的方法。为此,法官要以平等宽容的心态注意观察当事人的心绪,体察当事人的心态,揣摩当事人的心理,以便及时准确地“对症下药”,找准妥善解决问题的切入点,及时化解纠葛。

所谓“和”,是指法官要追求和谐裁判“和”是中国人追求的一种较高的人生境界。人们相信 “和气生财”、“家和万事兴”。享有东方经验美誉的调解制度,就是强调“和”的效果,也是解决纠纷的最佳结案方式。目前较普遍的“大调解”机制的建立,也体现了中华民族“和为贵”、“息讼止争”的优良传统。“和”并不是要回避矛盾,而是要通过分析当事人心理,注重释明法律,查清案件事实,讲究方式方法,进行细致入微的法律分析和事实分析,使当事人胜败皆服。通过调解,不仅合理解决了矛盾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影响社会和谐,而且理顺了当事人的情绪,缓和、化解了相互之间的对抗与冲突,达到了化干戈为玉帛、重建和谐关系的效果。和谐裁判,则要求法官应始终保持“和”的心态审理案件。

何时能将“高人一等的傲气、权力至上的霸气以及衙门难进的官气”转化为“中正平和”的法官心态,和谐司法的图景就离我们不远了。
责任编辑:姚运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