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园地 > 法官论坛
关注弱势群体司法需求 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分享到:
作者:李思洁  发布时间:2009-07-10 12:43:01 打印 字号: | |

前言:在我国,依法治国进程正在推进,法律日益成为处理矛盾、平息纠纷、保障人权和维护稳定的重要武器。但由于种种原因,长期以来存在的弱势群体“告状难”问题并没有完全消减,其主要表现在弱势群体无处打官司、不会打官司、打不起官司,本质上是司法资源分配不公的问题——人数众多的弱势群体占有和使用的司法资源过少,这显然与科学发展的要求背道而驰。基于对“告状难”现状的综合分析,人民法院有必要以诉讼经济与便利为目标,围绕诉讼成本更加低廉,诉权保护更加充分,司法救助机制更加高效等议题,大力加强司法为民建设,充分关注弱势群体的司法需求,为切实保障和改善 民生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

  一、当前人民法院加强司法为民的重大意义

  (一)、司法为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依法治国、司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五个方面的内容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相互之间辩证统一、相辅相成。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而司法为民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前四者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了实现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司法为民思想是为人民服务思想的延伸,是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因此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让人民放心,让人民满意则是司法工作者的终极追求目标。 

  (二)、司法为民: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最终期盼

  法律蕴涵着应然平等、正义的理念,在不懈地追求社会平等与正义的过程中,法律证成着自身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也促进着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司法机关捍卫公平,维护正义,实现“公正”二字亘古不变。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司法不公,民众将会失去对司法的信心,司法的价值也就不复存在,正所谓 “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则会污染了水源”。司法机关能否始终赢得群众,获得人民支持的根本,就在于其是否坚持了司法公正的原则。胡锦涛同志指出“公平、正义就是要求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它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人民利益矛盾的妥善协调就是正义,司法为民,就是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最终期盼。

  (三)、司法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命题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同时由于历史与现实的种种原因导致社会阶层急剧分化,在社会资源占有方面的不平衡日益突出,出现了一大批新生弱势群体,主要包括下岗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农村劳动者、退休人员等。党和政府对其给予了高度重视。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强调始终把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保证,司法救济作为权利救济方式之一,是对权利最终、最强、最公正和最有示范性的保护方式。对于资源匮乏、权利脆弱的弱势群体而言,在立法、政策、社会福利的救济以外,也应充分利用司法机制寻求权利保护,这本身就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命题。

  二、区人民法院开展司法为民的现状

  ()、思想认识到位不完全:个别干警思想认识存在欠缺,司法为民的主动性、积极性还不够,表现在:一是观念淡薄,特权思想严重,高高在上,没有认识到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导致主仆地位颠倒;二是工作效率不高,审判质量较差。少数审判人员责任心不强,办事拖拉,案件久拖不决,久执不结,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三是有的审判人员不注重学习,专业素质较差,案件经常出现差错;四是服务大局意识不强,就案办案,机械执法,不适应客观情况的变化,或忽视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办案社会效果不佳;五是执法不廉、司法不公的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少数审判人员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对当事人“吃、拿、卡、要”,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形象。

  (二)、措施制度到位不完全: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现有的司法为民相关措施落实没有完全到位,相关机制还不健全;二是开拓创新意识不强,工作按部就班,创造性开展工作的点子不新、办法不多。目前区法院司法为民的措施主要局限于立案接待大厅规范化建设、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等少数方面的内容,并且存在落实不完全到位的问题,如2008年区法院虽发放司法救助金19万元,但在基金来源、管理、使用等方面尚未形成统一有效的制度;而对于各种行之有效的司法为民途径,如推行简易案件速裁、诉讼指导、巡回办案等便民、利民制度和相关措施很少深入探索,致使司法为民工作流于表面,没有真正深入到广大人民群众之中。

  (三)、经费保障到位不完全:首先是基层法院经费保障到位不完全。受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基层法院或多或少存在办案经费不足、人员编制不够、物质条件不好、法官待遇偏低等现象。法官,尤其是基层法院法官地位较于其他公务员偏低,使得一些年轻法官对自身职业缺少自信,没有自豪感,工作不安心;其次是司法救助金难以正常保障。司法救助金的审批和发放程序尚待进一步规范,还没有建立相应的资金补充机制,缺乏稳定的后续资金来源,影响了司法救助的进一步开展;特别是实行新的诉讼收费办法后,法院办案经费大幅减少,不少便民利民措施由于经费短缺无法有效实施。

  三、区人民法院开展司法为民的总体要求和具体对策

  总体要求:针对区人民法院开展司法为民的现状,确立开展司法为民的总体要求,即深化认识,进一步增强落实司法为民的自觉性;加强督导,进一步强化落实司法为民的组织性;强化措施、创新方法,力争在落实司法为民上有新突破、新进展;加强宣传调研、优化司法环境,进一步赢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具体对策:

  (一)、司法为民,从踏入法院开始

  加强立案大厅规范化建设。人性化服务设施。法院立案大厅应该集立案、收费、送达、保全、排期、告诉、申诉、信访、咨询等功能于一体。大厅内张贴诉讼须知,便于当事人了解查询。放置诉讼费用收费标准及司法救助条件、申请财产保全、证据调取手续等资料供当事人免费取阅,同时提供打印、复印等服务。此外还可考虑配备饮水机、文具等物品和当事人书写、等候区等设施。专人化诉讼引导。为了让不懂法律、不晓诉讼的群众能轻松诉讼,可在立案大厅设立导诉法官,随时接受当事人法律咨询,指引诉讼,做好风险提示和财产保全提醒。落实首问责任制,要求立案大厅的首位接访人员,必须做好诉讼引导工作,减少当事人累诉、累访。快捷化立案方式。开辟便民立案“绿色通道”,想方设法为当事人提供立案便利。设立导诉、诉讼、保全、执行、收费等若干窗口,实行一站式工作流程,从诉状递交、证据审查、案件登记到诉讼费预交、开庭排期等各环节,均在立案大厅内依次公开完成。对符合缓、减、免诉讼费的,当即为其办理审批手续;对书写诉状有困难的,为其办理口头立案手续。

  完善便民诉讼机制。一是延伸立案服务。进一步完善电话立案、假日立案、上门立案、预约立案、网上立案等便民措施,普遍建立诉讼“绿色通道”,对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费等案件,一律优先立案,快速移交审理;二是大力开展巡回审判。送法下乡、巡回办案、就地调解,在交通不便的山区、农村和少数民族聚居地设立“收案点”、“办案点”,巡回审判案,就地解决纠纷;三是加强非诉指导。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给予答复,讲明原因,尽可能指明解决问题的渠道和途径。

  大力强化司法救助。进一步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关注贫困群众的司法需求,依法拓宽救助范围,对“低保人员”、“五保户”以及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孤儿等起诉的一律免交案件受理费,对追诉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等案件一律缓交诉讼费。积极争取党委、人大和政府的支持,建立司法救助基金,对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人身损害等急需救助的,或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而申请确有经济困难的以及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予以必要的救助。同时建立法律援助联动机制,对无钱聘请律师的困难群众,积极协调司法行政部门实施法律援助,切实保障群众合法诉权。

  (二)、公正审判,确保当事人权利

  坚持以公开促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依法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要一律实行公开审判,强调公开举证,强化当庭质证、辩论、认证,提高当庭宣判率,使法官的审判过程完全透明,使审判活动首先做到程序公正。一是大力实施 “阳光审判”,以庭审公开为中心,全面推行立案公开、审判进展信息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办案质量评价公开,并将审判公开延伸到信访申诉、执行等环节。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以外,所有一审案件都做到公开开庭审理;二是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主动邀请代表、委员视察法院工作、旁听庭审、参与执行、接访当事人,虚心接受代表和委员们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三是强化内部监督。努力建立相互制约、运转高效的审判管理体系,从体制上、机制上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逐步建立起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监督机制。通过逐案评查、法律文书评比、开展听庭考核等活动,促使审判人员切实落实各项审务公开措施,不断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四是强化社会监督。向社会各界聘请法官形象监督员,定期召开监督员会议,征求对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拓宽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监督,以加强监督促进审务公开,保证司法公正。

  视审判质量为生命

  一是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构建以审判管理办公室为主体、其他部门密切配合、全体审判人员共同参与的案件质量监控体系。按照明确决定权限、明确时限要求、明确对外委托、明确监管环节的要求加强流程管理,采取“个案评查、绩效评估、社会评价”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加强审判管理;依法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根据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建立统一的裁判尺度,避免同一类型、事实基本相同的案件在不同的审判庭或审判人员之间出现大相径庭的裁判结果,增强裁判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减少和预防自由裁量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完善和落实重点案件重点评查、原因分析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案件质量评查和奖惩力度,对司法状况考评排名末位和司法绩效指标未达标的庭室负责人、分管班子成员实行问责制,取消相关庭室和相关人员的评先、晋级、提拔及五星级评选资格,对连续两年排名末位和未达标的庭室负责人调整其工作岗位。

  二是加强法官庭审考核。成立专门的庭审考核组随机对全院办案法官的庭审进行听庭和讲评,从庭审作风、庭审礼仪、庭审程序的规范、庭审公开公正性、庭审效率、庭审指挥驾驭能力等方面全面考核主审法官及合议庭的实际表现。同时开展年度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围绕裁判文书制作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是否正确清晰的反映各项内容评选出制作质量优秀的裁判文书,鼓励法官不断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自觉制作高质量裁判文书,通过裁判文书充分展示法院裁判的公开公正。

  着力提高审判效率

  一是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充实专门力量,对立案、分案、开庭、宣判、结案等各个审判环节进行程序控制,设置完成时限,定期督促检查。采取卡片式流程管理,每案一卡,卡随案走,全程跟踪记录,防止案件久拖不决。二是强化审限跟踪管理,确定专职人员,采取周报、月报、预警、责任倒查等形式,把好审限管理关,将因特殊情况延长审限的案件比例严格控制。三是大力推行案件繁简分流,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积极探索普通程序简化审,对法律关系简单、争议不大、标的额小的民事案件,简化诉讼程序,在三五天之内甚至是当庭就能快速解决纷争。

  持续抓好诉讼调解

  诉讼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诉讼制度,其优点在于体现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极大的提高了司法效益,节约了诉讼成本。

  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法官技能。一是通过业务培训和对典型调解案件宣传学习的形式狠抓法官“三力、三心”,“三力”即分析能力、驾驭能力、协调能力;“三心”即公德心、进取心、廉耻心。在此基础上培养法官调解意识,加强法官调解能力;二是案件繁简分流,依据案件特点和法官的年龄、审判实践经验和社会威望作类属性划分,有的放矢,提高调解率。

  讲求方式方法,促进调解职能发挥。一是将调解全面贯穿于诉讼过程,做到庭上和庭下相结合,开庭与就地相结合,正面调解与多角度做工作相结合;二是建立便民利民的“绿色”诉讼通道,以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的方式释明利害,促使当事人自行权衡利弊,自愿以和平方式解决纠纷,以此扩大调解适用范围;三是加大巡回审理力度,以调解方式化解民间纠纷,扩大法道德和法制的教育面,增强民众调解意识,逐步形成就地解决纠纷机制;四是重视调解前置程序的落实,加大调解力度,限定调解期间,适时适度,杜绝“久调不判”的现象发生。

  横向加强联动,形成调解一体多位。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强化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联动,努力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最大限度的减少社会矛盾,最大限度的增加社会和谐。一是加强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员及人民调解员等的通联互动、协作联系;二是加大物色、选拔、邀请在群众中具正义感,懂一定法律知识,并有一定威望和影响的人员参与调解的工作力度,构建内外统一的矛盾纠纷调解体系;三是发挥法律工作者及代理律师的积极作用,引导其配合法院共同做好当事人的说理息诉工作。

  (三)、执行破题,维护法律尊严

  执行难问题是长期困扰人民法院乃至政法工作的突出问题,也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各界极为关注的热点问题。执行难问题不解决,群众的权利终将沦为纸面上的权利。执行难问题是各种社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只有变法院的“单打独斗”为社会的“整体联动”,执行难才可能破题,法律尊严才能得以维护:

  建立党委领导、政府参与、人大监督的执行工作统一领导制度。区委、区政府应高度重视,成立专门的执行联动机制领导小组负责总体协调调度,可由区委政法委组织领导,制定详细、明确、具可操作性的执行联动运行机制,明确各成员单位协助法院执行的职责。定期召开执行工作联席会议,有效整合各方力量,形成执行联动长效机制。

  建立以新闻媒体为中心的执行舆论监督机制。选择一些涉府、村、企业和个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通过电视台、报纸、网络等媒体予以曝光,使其社会诚信度受到重大影响。利用媒体、公告等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发动社会力量广泛监督,对一些一面喊穷一面挥霍的被执行人,在没有完全履行债务之前进行高消费活动予以限制。建立执行有奖举报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利用媒体公布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鼓励群众举报被执行人的下落、财产,对提供线索查实现金及财物的,以实际执行款项的一定比例奖励举报人。

  建立执行救助基金制度。由区政府牵头组建,司法部门提供数据,财政部门统筹规划,民政部门负责执行,从公共财政中拿出部分资金建立执行救助基金。对申请执行人为特殊困难主体,被执行人为确无偿债能力主体,可在专项基金中先行支付其急需的应得执行款项,确保其生活安全。

  (四)、完善信访,化解群众积怨

  信访稳定工作是联系群众的桥梁、倾听群众呼声的窗口、体察群众疾苦的重要途径,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人民法院要不断完善信访工作机制,提高工作实效,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和谐。

  解决好信访难问题。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完善信访工作制度。首先要注重推行法官判后释疑制度,切实做到判前说理、判中释法、判后答疑,使当事人胜败皆明,防止出现新的信访案件。严格落实“首访、首办”责任制,把全院每一名干警都作为信访第一责任人,要求干警只要有当事人来访,就必须热情接待、耐心询问、认真解答,切实为当事人分忧解难,将问题解决在基层。同时,以彻底解决信访难为目的,坚持每周一院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凡是涉诉信访问题,都尽量就地解决,坚持多办少转,减少中间环节,缩短办理时限。对重大、疑难的信访问题,接访人都要逐级向庭长和院长请示报告,并由院长亲自主持召开班子会研究解决办法,落实责任,限期解决。

  解决好申诉再审难问题。强化审判监督,加大案件申诉再审力度,本着“宽进严出”的原则,敞开申诉再审大门。首先,认真把好信访听证关和申诉听证关。只要符合申诉条件,就及时立案并由主管院领导主持听证会,避免缠诉问题的发生。对重大、疑难、当事人缠诉的案件,积极邀请人大代表、廉政监督员及社会各界人士参加听证会,增强案件听证的透明度,确保司法的“阳光化”。其次,以公正为原则,加大案件再审力度,严格审判程序,注重办案效率,追求案件质量,办“铁案”、求“精品”,彻底堵住涉诉上访主要源头。

  妥善处理上访老户,严把“重复防”“越级访”两个关口。全面落实“定时间、定人员、定领导、定责任,包案处理” 的“四定一包”工作模式,严格责任倒查追究。特别是对清理出的重点信访案件,由院领导联合行动、分片包干,包调查、包处理、包结案、包息诉,遏制涉诉信访上升势头。集中开展排查化解涉法涉诉上访和重信重访案件活动,从深入调查分析、完善制度入手,探索建立解决涉法涉诉上访问题的长效机制,同时创新工作方法,采取领导包案、部门联动、兑现感化、救助解决和打击处理等手段,妥善处理上访老户,争取良好的效果。
责任编辑:姚运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