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要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案,原告聂某(女)与被告胡某(男)于2000年年底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两人在同居期间共同修建了一栋一间三层的房屋(现价值约16万),并生育有一男孩。原、被告在同居期间,原告聂某不幸患上了慢性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俗称尿毒症)、慢性贫血等疾病,被告胡某自原告患病后一直逃避在外,没有尽到抚养照顾的责任,从没有陪她到医院去过,更不用说承担医疗费用。由于尿毒症的治愈需要换肾,而原告聂某负担不起高额费用,她只能每天到医院透析以延续生命。原告多次找被告商谈卖掉房子治病,被告均不了了之。后在当地司法局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变卖房屋的协议,约定房子处理后给小孩留5万元的抚养费,其余的钱用于给聂某治病。但当实际要卖房时,被告胡某却长期在外不归,阻止原告卖房,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履行双方的调解协议。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出于保护弱势群体的目的,承办人员多次找胡某沟通试图调解此案均无果而终,考虑到原告疾病随时可能危及生命,只得依法作出判决。原告聂某拿到判决书后着手卖房,找到买主后,被告胡某却以各种方式拖延卖房,最后聂某不得不申请强制执行,此案才终于了结。
事后无论是原告方还是被告方,乃至我们这些办案人员的心情都是沉重的。作为一个女人、一个身患绝症的女人,在生命悬于一线的时候,不但得不到丈夫的照顾,甚至连应有的权益都要通过法律来争取,她的心是痛的,她的人生是悲凉的;但在绝症面前,她的顽强挣扎是可敬的,面对死亡,她的勇敢坚定是可佩的。作为一个男人,一个年轻力壮的男人,在妻子患病时逃避甚至抛弃责任,他是可悲可鄙的,或许只能在某个陌生的地方遭受道德的谴责。我们依法做出了公正的判决,但判决后我们的心情却不像以往那样轻松。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何况他们之间有将近十年的夫妻感情;就算是陌生人在面对一个致命疾病患者时也会有同情、怜悯;但胡某最终的表现却完全践踏了道德的底线,他的行为让人发指,我们却不能从法律的角度评价他的对与错。
法律与道德是互相补充的,当一个人受到道德的谴责后,是否还有必要对他进行法律的制裁呢?这样的问题不乏法学家讨论过,但最终却是遵循了中国传统的礼教,或者道德的谴责比法律制裁更能矫正人的惰性。得饶人处且饶人是不错的,但愿宽容能引导那些走上歧途的人迷途知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