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村官不是公务员 同样构成受贿罪
分享到:
作者:夏宜 宋才华  发布时间:2009-10-13 10:49:24 打印 字号: | |

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村党支部书记受贿案,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没收被告人李某非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

李某任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期间,在发包该村碎石厂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取承包人王某现金一万元。案发后,李某坦白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并退清了全部赃款。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担任村支部书记兼村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案发后认罪态度好,并退清了全部赃款,有悔改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目前,农村村官对受贿罪普遍存在法律认识误区,认为村官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不会构成受贿罪。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明文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构成受贿罪。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笔者提醒村官,平时应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正确行使权力,切不可以权谋私,收受他人财物,否则同样构成受贿罪。

责任编辑:姚运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