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常德市鼎城区蒿子港法庭本着司法为民的理念,成功调处一起历跨3年,由刑事转为民事再到执行和解的特殊案件,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2007年9月30日,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哲安、李立新等六人以被告人胡忠凯犯侵占罪并造成财产损失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查明,2005年,六自诉人与被告人胡忠凯共同开办一小型棉花加工厂,自诉人周哲安负责全面工作及销售,自诉人龚胜红担任会计,被告人胡忠凯担任出纳。 2007年9月11日,周哲安、龚胜红与胡忠凯对合伙经营期间的财务进行清算,与胡忠凯结账后现金为93567元。其后,胡忠凯未参与合伙事务管理,六自诉人多次要求胡忠凯将93567元予以退还,但胡拒不给付。
法院认为,自诉人以侵占罪指控被告人,而本案被告人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此笔款项的故意,被告人之所以没有交出此款,是因为各方尚未结算完毕,合伙内部尚有经济纠纷所致,故判决被告人无罪。自诉人因不服判决上诉于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德市中院以本案在宣判过程中未依法传唤被告人到庭、并向其公开宣告判决为由而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期间,另行组成的合议庭向自诉人指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仅从现有证据难以定罪,并指出双方纠纷实质就是合伙清算问题,动员自诉人撤回自诉,以民事合伙协议纠纷起诉。通过反复做自诉人的工作,自诉人于2008年8月18日向区法院撤回控诉,于同日提出合伙协议起诉,但特别强调唯一的诉讼请求就是被告胡忠凯无条件退回掌管的93567元合伙资金。而被告则要求退回合伙股金,且应分红。本庭告知被告胡忠凯对其提出的退股及分红可依法提出反诉,但在法定期限内被告未提出反诉。后法庭多次做工作和解均无效果,合议庭根据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依据不告不理的原则判决被告胡忠凯返还六原告应享有的份额802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2009年7月20日,原告方申请强制执行,但被告胡忠凯仍以合伙未结算为由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法庭多次找被告胡忠凯做工作,指出合伙的结算应有一方向法院提出,在诉讼期间已反复向双方交待了法院处理纠纷的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不告不理;且双方这一合伙纠纷,从刑事自诉到民事诉讼,法院已经向原告方做了大量的息诉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希望被告人依法执行,对其退伙结算及分红可以另行起诉。被告人提出希望法院出面,在执行过程中与原告方和解,法庭将被告的想法告之原告后,原告方提出官司已经打了近3年,现在被告应无条件的按判决书履行。后法庭指出被告人与原告方确实还有退伙清算及股金分红等诸多事项未处理,双方开始因相互信任而走在一起,而现在如果因相互矛盾一直僵持下去,结局均得不偿失,至少原告方在眼前棉花收购加工的大好时期,将会遭受被告拖延时间的损失。后通过法庭多次做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原、被告终于达成执行和解,被告扣除股金及分红后一次性退还六原告现金4万余元。
9月9日,当原、被告办完结案手续后,原告方代表人周哲安不无感慨的说:“现在法院办案工作确实做得细,我们双方还谈不拢来,都不好面对苦口婆心做工作的法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