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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心调解挽救家庭 认真体悟收益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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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元梅  发布时间:2009-10-13 11:04:34 打印 字号: | |

20096月中旬,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像以往一样在开庭前一刻再次浏览案件材料,为审理好一起离婚案作准备。女方当事人在诉状中提到因为丈夫对家庭不负责任,所以对他失去了信心,要求离婚。从当事人预交的材料和当事人亲属的议论中,承办法官发现这个案件与一般的离婚案件有些区别:被告也就是男方是上门女婿,是入赘到原告家的;原告方的母亲与被告方的亲属都劝他们和好。从以往审理案件的经验来看,这起案件中的婚姻应该是还没有走到尽头的,觉得这个案子应尽量调解,在审理过程中要注意缓解当事人的情绪,做好双方的思想疏导工作。

正式开庭时,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激的言辞,倒是双方的亲属争辩激烈,但他们争辩的问题不在于离婚的条件,而在于当事人双方和好的条件。职业敏感让承办法官马上判断出:这个家庭存在的问题不在于双方当事人,而在于双方的亲属。在进行案件调解时,由于人多,调解意见又各不相同,无法达成统一,主审人随即将双方当事人叫到一边单独做工作。通过交流,发现被告并不想离婚,但是又和原告的父亲搞不好关系,原告的离婚要求也不坚定,只是听不惯被告家人说他们家虐待了被告。了解到矛盾产生的根源后,主审人再来做双方家人的工作,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原、被告双方回被告家生活,一起离婚案件最终调解和好结案,挽救了一个濒临破裂的家庭。

综观本案始末,再结合以往离婚案件的种种原因,考虑到现实生活习惯,不难看出,在婚姻当事人缺乏自主意识的情况下,双方亲属干预当事人的婚姻生活,很容易引起家庭矛盾导致家庭破裂。从这一点看我国《婚姻法》关于男女双方结婚年龄的规定,理性的方面在于这个年龄段的人性格已经基本形成,有较强的自主意识与判断力,在婚姻产生矛盾时能根据自己的判断作出正确的处理。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也不尽然最佳,按照现在就学的年龄看,大部分具备了结婚年龄的青年都处于刚毕业的阶段,社会阅历较少,思想比较单纯,容易受他人影响,在这个阶段组成的家庭绝大多数都存在潜在的不稳定因素,从这点来看,我国提倡晚婚的政策不仅对人口控制有利,而且对婚姻家庭的稳定也有一定的意义。
责任编辑:姚运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