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调解,经过法官三个小时的调解工作,双方最终对涉及三个法院、历时近两年的三件纠纷在该案的处理中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三件纠纷也一并圆满化解。
陈某与文某于2007年建立了水泥买卖关系,方式为先付款后交货。2007年10月18日经双方结算,文某欠陈某水泥246吨。2007年10月,陈某再次给文某汇款15000元购买水泥。文某此后共向陈某交付水泥210吨。2008年5月9日陈某向鼎城区法院起诉要求文某返还2007年10月预付的15000元货款。鼎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4日作出判决,判令文某返还货款15000元并支付利息。现该判决已生效并已进入执行程序。2008年10月26日陈某以收债为由,将文某打伤,并将文某的车辆非法扣留28天。2008年11月21日文某以陈某将其打伤并非法扣车为由,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起诉。武陵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3日作出判决,判令陈某赔偿文某的损失23941元。陈某不服该判决,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9年3月19日陈某以文某246吨水泥中尚有36吨水泥未交付为由,向鼎城区人民法院再次起诉,要求文某返还水泥款11880元。文某则认为这36吨水泥已交付,只是陈某未出具条据,双方分歧较大。
弄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之后,承办法官认为:如光就本案进行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但在接触双方当事人后,承办法官感觉到:双方两年打了三个官司,感觉打官司打累了,均有了息诉的想法。承办法官于是决定转变调解思路,将三件案子放在一起调解。经过承办法官细致的做双方的工作,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陈某撤回对武陵区法院判决的上诉,将三件案子双方互负的给付义务进行冲减,再由文某给付陈某4000元钱。协议达成后,双方皆大欢喜,陈某由衷地感谢说:“法官,你真行,你一句话了结了我们两年的官司。”现三案已执行完毕,持续了两年、涉及起诉、上诉、执行多种程序的三件纠纷最终以调解的方式得以化解,也使本案的司法效果实现了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