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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租赁酿纠纷 普法道路阻且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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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习彩  发布时间:2009-10-16 11:27:20 打印 字号: | |

近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农村土地租赁纠纷案件,案件原本很普通,却因为当事人的一再上访增加了审判的难度,加之本身涉农,令承办人甚是头痛。

经过法院一系列的调查取证以及当事人和证人的当庭陈述,案件事实浮出水面:2000年,原告左某与案外人唐某签订了一份砖厂转让协议,由左某受让万金砖厂。此后,左某并未就该砖厂办理任何营业证件,但每年都向相关主管部门交纳了各项费用,并与万金村四组村民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有效期至20091月。200812月,万金四组与某驾校私自联系,承诺将含仍在租赁期的万金砖厂在内的一块土地租给其当驾驶训练场所,并于同年12月签订了租赁合同,有效期至2020年,并征得了万金村委会的书面同意。20091月,驾校人员在万金四组的村民带领下,在砖厂订桩时被左某发现,故酿成纠纷。

左某以万金村委会、万金四组为被告,某驾校为第三人诉至本院,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一是确认其享有优先租赁权,二是要求确认万金四组与驾校的合同无效,三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的抗辩理由是原告砖厂已被政府相关文件决定关停,且砖厂严重污染环境给村民生活带来不便,故想与其解除合同将土地租给驾校。但在审判过程中其与驾校已经解除了租赁协议。第三人认为其与被告的租赁合同已解除,故不存在确认协议无效的诉求。

法院经过认真后,对案件事实达成了一致协议,然而在是否确认原告的优先租赁权的问题上却产生了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原告砖厂违反了相关政府文件及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不应对其租赁权予以确认;另一种意见认为租赁权是一种期待权,与砖厂本身无关,原告应在不继续生产粘土实心砖的前提下享有优先租赁权。后经仔细研究,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就在审判人员为案件揪心时,被告走上了上访之路,向市、区两级政府反应法院审判人员故意拖延,要求返还其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一张名为“农民要回自己土地何罪之有”的上访状将法院推到了风口浪尖上,引起了市、区两级人大和政法委的高度重视,并督促我院速审此案。

为有效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法院指派分管副院长和相关办案人员,在宣判前下乡与两被告交涉,通过与当地政府联系,做好两被告的法律宣传工作,终于取得了被告的理解,这起农村土地租赁纠纷终以当庭宣判的方式落下帷幕。

这只是一起普通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但它却深刻的折射出我国农村法律知识普及水平尚低的事实。法治建设的步伐应是稳中求进,而不是简单的形式主义;法治应是深入民心,而不是止于宣传栏;加大法治宣传的力度不应止于城市,农村更需要

责任编辑:姚运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