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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元引诱儿童,犯猥亵罪获刑两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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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付勋艳  发布时间:2009-11-09 11:36:36 打印 字号: | |

最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光美犯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去年6月的一天,13岁的被害人张某某到本组被告人张光美家中找其要钱,并同意和他发生性关系。被告人张光美便和张某某两人来到本组另一张姓人家后面的水泥地上,张光美采用抚摸阴部等性交以外的方式对被害人进行猥亵,事后给了张某某14元钱。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光美犯猥亵儿童罪,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鼎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光美明知被害人为幼女,为满足自己的欲望,采取引诱的方法对被害人进行猥亵,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张光美犯罪后认罪态度好,并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姚运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