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龚爱民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1997年3月,鼎城区牛鼻滩镇棉农陈能祥,将自己收购的8000多斤棉花卖给贺家山原种场的棉花贩子龚爱民,由龚爱民的弟弟龚爱春经手出具了一张欠棉花款64000余元的欠条。为了确保拿到货款,陈能祥与龚爱春一同押车到怀化安江某纺织厂交棉花,但在交完棉花返回途中,龚爱春怀揣着支票消失了。此后龚爱民长期在外不归,陈能祥通过各种途径追讨棉花款,最终也只拿回了15000余元。今年5月,陈能祥终于找到龚爱民协商,但龚只同意付30000元,无奈之下,陈能祥将龚氏兄弟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龚氏兄弟之间为雇佣关系,龚爱春作为经办人向陈能祥出具了欠条,龚爱民作为雇主应当承担支付尚欠货款的民事责任,陈能祥在棉花卖出后,多次找被告催讨货款,且双方于2009年5月协商时,被告同意给付30000元,应视为被告同意履行义务,案件未丧失诉讼时效。最终判决龚爱民给付陈能祥货款49000多元并承担十多年的利息。一审判决后,龚爱民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龚爱民企图赖账的行为在法律面前终究没有得逞,陈能祥的合法权益最终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