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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不成生恨意 涉嫌强奸法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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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姚运国  发布时间:2009-12-18 15:59:56 打印 字号: | |

近日,鼎城区法院审结一起强奸案,以强奸罪判处犯罪嫌疑人赵刚(化名)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今年2月,被告人赵刚经人介绍与被害人邓某相识,进过一段时间交往后,被害人邓某认为两人不能继续发展恋爱关系,便与父母亲到被告人家中,对两人交往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往来进行了结算,并退还了礼金1300元。今年52日晚10时许,赵刚来到邓某家,要求进屋遭到邓某拒绝后,关掉邓某家电源总开关,想迫使邓某开门未果,便沿邓家窗外防盗网爬上三楼阳台,踢开门后进入二楼邓某卧室,找邓某要恋爱期间所花费用,邓某推说身上没钱,要打电话找其母亲要钱。见此情景,被告人赵刚将邓某按倒在床上,强行扯掉了邓某的睡衣和内衣、内裤,然后脱光自己的衣服,欲强行与邓某发生性行为,邓某拼命反抗,双方撕扯近二十分钟后,邓某的母亲和妹妹从外面回来,听到邓某的喊叫,便冲到邓某房间,将正压在邓某身上的赵刚扯起。赵志勇见状,穿上衣服欲逃走,被邓某刺倒,邓某妹妹打电话报警,赵刚被赶来的公安干警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采取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欲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虽未得逞,但系被告人自身意志以外造成,系犯罪未遂,犯罪情节较为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但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且自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减轻处罚,遂以强奸罪判处被告赵刚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责任编辑:姚运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