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叔,真对不起,是侄儿子做得不好,您大人有大量,就原谅我算了。从今往后,我们还是一家人。”
近日,一桩因民事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起诉到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为同姓,且系叔侄关系。作为案件承办人,我马上意识到,这起诉讼如果采用判决的方式结案,可能产生三个不良后果:1、起不到良好的法律效果。一旦一方当事人上诉或申诉,将增加当事人的诉累;2、起不到较好的社会效果。当地人民群众对这桩纠纷普遍关注度较高,尤其是不明真相的人民群众对法律、对法院及对法官的理解有偏差;3、导致案件执行困难。
怎么办?通过多次查阅案卷,我已基本了解了这起纠纷的症结。自诉人与被告人平时关系相处较好,只因为换田建房一事有过争吵,并直接导致伤害事故的发生。自诉人认为,被告人未在伤害后及时探望伤情与慰问,精神上难以接受,且伤害程度较深,伤害无法弥补。被告人则认为,自诉人是自己找上门来闹事,自己没有伤害故意。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由此,双方“反目成仇”,互不相让,给法院作调解工作增加了难度。
为此,承办法官多次走访,加强与当地派出所及司法所的联系,从珍惜亲情的角度出发,单独跟当事人作思想工作,引导被告人及时向自诉人诚心赔礼道歉,取得自诉人谅解,化解自诉人怨气,并多次接待当地人民群众的来访来电,通报案件真实情况,宣讲相关法律规定,取得人民群众对本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人民群众在了解真实情况后,纷纷站在正义的一边。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在强大的舆论面前,被告人自觉赔偿了自诉人相关损失,自诉人也自愿撤回了对被告人的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