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的适用对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法院审理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但笔者经调研发现,这种程序上的简捷与方便也带来了庭审笔录的简单化,导致程序与事实的记录不清。目前基层法院很大部分案件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此该院建议,有必要对简易程序法庭笔录提出规范化要求。
一、把握程序正义,在庭审笔录中充分展示程序选择权和释明权行使
狭义的程序选择权,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就程序事项达成合意后,共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权能。它以双方当事人形成的诉讼契约为基础,以处分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为内容。简易程序恰恰规定了许多允许当事人合意的程序事项,如当事人选择适用简易程序,被告选择口头答辩等。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然有权选择纠纷解决的程序,但对当事人的诉讼契约应在庭审笔录中记载明确,这是选择合法性的依据。
二、把握实体公正,在庭审笔录中充分体现当事人的自认与固定事实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虽然“简单”,但对当事人来说,准确查明案件事实,把握实体公正依然是简易程序审理的主要任务,庭审笔录也要为这一任务服务,充分利用当事人的自认,及时固定案件事实。简易程序笔录之所以要加强对当事人自认的确认,有以下理由:首先是受简易程序案情的影响。适用简易审的案件,可能法律关系并不复杂,或一方当事人证据确凿,易出现大量自认的情形,需要笔录重点记载;其次加强当事人自认的确认,是自认成立的条件要求。由于自认的成立要求一方作出承认,而且承认的是利于自己的、具体的事实,必须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明示承认。上述情形都需要在庭审笔录中得到详细反映,否则不能依据自认作出判决。
三、规范简易程序庭审笔录形式,确保有章可循
根据法院诉讼文书的有关规定,参照普通程序法庭笔录的统一样式和要求,规范简易程序笔录。同时,在审判管理中对简易程序提出具体要求,严格执行简易程序的操作规程,并以此作为与对书记员进行考核的依据,促进案件质量的提高。
四、加强书记员队伍建设,提高庭审笔录记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