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存单起纠纷 信用社被判担责
作者:朱金平 发布时间:2010-08-06 08:4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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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等三人因所持存单是假的与某信用社酿成纠纷,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某信用社被判令分别支付彭某等人现金及利息若干。 1999年周某被某信用社聘任为站干,负责对外办理存、取款及放贷、收贷、收息业务,某信用社给其制作了信用社代办站的牌子和统一制式的私章,其办公地点设在离信用社不远的集镇上。2005年12月29日,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常德办事处在《常德日报》刊登了《关于农村信用社原聘请的农村信用社代办站(信用分站、联站)不再对外直接办理存、取款及放贷、收贷、收息业务的公告》,公告告知:原有的村级信用代办站(分站、联站)代办员从公告之日起停止直接对外办理存、取款及放贷、收贷、收息业务…..代办员经信用社审查同意后,可聘为客户联络员,其开展业务采取联络方式,不直接对外办理存、取款及放贷、收贷、收息业务,不直接接触印戳、凭证和现金。某信用社未及时在周某所在信用站张贴该公告,也未对信用站的牌子予以撤除,对该站包括保险柜、电脑软盘在内的办公设施设备等亦未及时收回。2006年3月前后,彭某、涂某和吴某分别在周某处存入现金2.5万元、7万元和1.5万元。2006年3月23日,某信用社撤除了周某代办站的牌子,收回了办公设施设备,同时张贴了刊登在《常德日报》上刊登的公告样报。2006年4月,彭某等三人听说周某办理的存款业务在某信用社取不到钱,她们纷纷找某信用社核实,结果被告知她们所持存单系周某伪造,不能取款。彭某等三人分别诉至法院,要求某信用社给付存款本金及利息。彭某等三人提交的存单经鉴定为伪造。 法院审理认为,某信用社未及时在周某的办公地点张贴公告向各储户告知信用社站干工作性质发生变化的决定,也未及时与周某办理解聘手续。彭某等三人办理存款业务时,完全有理由相信周某仍有权以某信用社的名义办理存、取款等业务,周某为彭某等三人办理存款业务并出具存单的行为构成对某信用社的表见代理,能够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据此,法院一审判令某信用社承担给付彭某等三人存款本金及约定利息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