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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无证据,毛某很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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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建军  发布时间:2010-08-24 10:25:00 打印 字号: | |

郑某系常德市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9年下半年,毛某与郑某就合伙建厂事宜进行了磋商,计划以A公司的名义在鼎城区征地建厂。双方就相关事宜进行磋商后,毛某到相关部门办理征地手续。在办理过程中,郑某向毛某提供了一份合同文本,要求毛某签字,但毛某认为双方已协商一致,故一直未签字。20091218A公司与鼎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合同,约定:鼎城区政府为A公司征地20亩,价格6.5万元/亩。经过毛某的努力,规划部门于200912月为A公司计划使用的土地制作了蓝线图。但A公司于2010118向鼎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去函,终止双方的合同。毛某得知A公司终止合同后,认为:毛某已按6.5万元/亩的价格办妥了征地手续,按毛某与郑某的合伙协议,郑某应约定给予毛某奖励,现郑某终止了合同,给毛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即奖励)19.2万元,遂于2010412向鼎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郑某赔偿损失。

郑某认为自己与毛某间合伙关系并没有成立,虽然毛某提交了一份合同文本,但该合同文本为电脑打印件,且双方均未在文本上签名,故该合同文本不是自己向毛某提交的合同文本,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根据毛某举证的情况,毛某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毛某与郑某曾签订过合伙合同,庭审后,毛某很无奈地撤回了起诉。

责任编辑:付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