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24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灌溪法庭在诉前成功调解了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案,双方当场达成协议,由某村村民小组对该组四村民每人补偿2500元,四村民放弃要求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用。
2004年鼎城区灌溪镇某村四村民因工作等原因将户籍迁出了该村,2006年四村民与村民小组达成口头协议,将其户籍迁回该组,但放弃与该村民小组土地有关的一切经济利益。2009年,该村民小组的承包地被征收,在讨论补偿费用分配方案时,该组其他村民提出,四村民已经承诺放弃相关权利,故不应享受承包地补偿费用分配权利。村民小组根据其他村民的意见,决定四村民不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用,但给予四村民每户1000元的分红。而四村民认为,他们是该组村民,对于承包地补偿费用应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权利,村民小组和其他村民议定的分配方案剥夺了其相应的权利,遂将该村民小组告上法庭。
立案前,考虑到纠纷双方的实际情况,为最大限度地方便当事人,尽早解决矛盾,灌溪法庭法官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决定暂不立案,组织双方当事人到村委会就矛盾先行调解,在村委会工作人员的积极配合下,双方最终达成了上述协议,四村民还承诺放弃要求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用。法官主动上门服务,提前介入调处纠纷,将双方矛盾化解于庭外诉前,不仅为当事人节约了诉讼成本,而且提高了法官作群众工作解决民间纠纷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