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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城法院和解执行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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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熊志松  发布时间:2010-09-06 08:24:10 打印 字号: | |

    近日,常德市鼎城区法院法警大队运用执行联动机制成功和解龙某与燕某、周某、何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2008年4月18日14时50分,司机何某驾驶载有燕某、周某共有的无牌自卸货车沿常德市德山经济开发区乾明路由北往南行驶,至通威饲料厂路段时,未注意观察路面交通状况,突然左转弯,将正在超车的龙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撞倒,造成龙某右腿截肢,构成五级伤残。2008年8月18日,龙某将司机何某、车主燕某、周某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对其伤害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296807元。2008年12月10日,鼎城法院道路法庭判决被告燕某、周某赔偿龙某各项经济损失248748.24元,被告何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燕某、周某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3月19日,常德市中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5月27日,因三被告未履行生效的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龙某向鼎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转由法警大队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燕某,周某拒绝赔偿,经查,三被执行人除居住房屋外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执行陷入了疆局。法警大队执行员进行讨论,认为通过执行联动机制达成执行中和解是解决该案的唯一途径。首先给申请人龙某讲清了目前的执行状态,使龙某清楚的认识到执行中的不能;其次找到三被执行人使其认识到,因此事故给申请人龙某带来的不幸;再次通过当地的乡镇村组、居委会反复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今年8月,在法警大队执行员及当地乡镇村组居委会几十次的反复做工作,双方当事人终于坐在一起,并达成了和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申请人龙某拿着法院转来的赔偿款,感激得热泪盈眶。

来源:鼎城区法院
责任编辑:马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