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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活动欠规范 险遭囹圄蹲牢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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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小山  发布时间:2010-09-06 08:29:17 打印 字号: | |

    2008年3月,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原告桥南家电城的钱某诉被告沅陵县广播电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情事实为:2003年下半年沅陵县广播局因网络改造,与桥南家电城的钱某开办的益达电器网络器材经营部签订购买电缆电线的销售协议:双方约定在被告网络改造期间,所缺电缆电线等设备电话联系由钱某按要求将货物托运至沅陵广播电视局。所发货物累计一定金额后,原告便依据货物的价格开具相应的发票到被告单位报销。依据双方结算,原告共计向被告销售货物464290元,已付268811元,尚欠195479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货款,被告一直未给付。

    在审理过程中,2008年底被告以所欠金额中有2万余元的报销凭证原告方有冒充经办人签字,骗取公款财物为由向沅陵县公安局报案。沅陵县公安机关立案后,本院依法中止审理此案。在公安机关侦查此案期间,多次向我院了解相关情况,我院依据事实向公安机关反映原、被告之间的经营活动确有不规范之处,但认定为涉嫌经济犯罪的诈骗证据显属欠缺。后公安机关通过一年多的侦查,认定此案属经济纠纷,不涉嫌经济犯罪,依照规定撤销此案。

    2010年,我院恢复审理后,承办人与原告三次奔赴沅陵与被告做调解工作。原告也解释了冒充经办人签字的实际情况:当时原告去广播局结帐时,实际经办人林某对其中的一张2万多元的条据签掉了,后局领导审核时林某又外去,原告钱某自认为货物已送,为图快捷,便在发票上自己签了李某的名字,他万万想不到仿签的一个名字竟险遭牢狱之灾。法院依据双方实际,从和谐共羸的局面出发,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双方均作出了一定让步,原告方自愿放弃有瑕疵的2万多元货款,被告方也表示自愿一次性给付尚欠的货款。

    结案后,原告方惶惶不安地感慨到:此案历经三年,几番波折,虽经法院的调解圆满解决,但法律的威严开不得半点玩笑,今后的经营活动和生活中应当以此为训!

来源:鼎城区法院
责任编辑:马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