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鼎城区法院黄土店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学生校园受伤害案件,被告某中学赔偿原告熊某各项经济损失12900元。至此,一起学生校园受伤害案件,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得到了圆满解决。
熊某从2006年9月份起在某中学就读,2008年12月22日上午,学校安排熊某等同学到食堂打扫卫生。在打扫卫生过程中,熊某不慎从站立的平板车上摔下受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后熊某的家人与校方协商未果,遂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41692元。学校则认为,熊某受伤系其违反学校纪律玩板车所致,并非打扫卫生造成,与学校无关。对于熊某受伤事实和责任承担,双方产生了很大分歧。
此案若处理失当,不仅会影响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更会激化家长与校方的矛盾,危及校园正常的教学秩序。基于此,法官们并没有简单的判决了事,而是努力做好双方的工作,争取调解结案。一方面邀请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到学校与学校领导和老师进行沟通、协调;另一方面,做好学生家长的思想工作,稳定监护人的情绪,以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通过不懈的努力,双方当事人情绪终于有所缓和,经过工作人员悉心的辩法析理后,双方对责任承担及校方的管理义务等有了新的认识,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