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法院网讯 近日,鼎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行政案件,因当事人谌某一再坚持用民事诉讼途径“民告官”,最终因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被裁定驳回起诉。
1992年10月,谌某向鼎城区某镇政府建管站申请建房,建管站为谌某办理了原拆原建私房一间、楼高四层的建房审批手续。后谌某在建房下基础时准备越红线下脚,被建管站工作人员发现后制止。
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1992年10月,谌某在建房过程中,某镇政府建管站工作人员以“基础超越红线”为由制止其施工,应为建管站依职权实施的管理行为,建管站工作人员将停工理由明确告知谌某,应认定已明示具体行政行为内容,谌某应在两年内提起行政诉讼。并且谌某在民事诉讼及申诉过程中,常德市中院、省高院也明确告知如不服某镇政府的管理行为,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但谌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