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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错走诉讼程序 误时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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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桂芳  发布时间:2010-09-16 12:19:06 打印 字号: | |

鼎城法院网讯  近日,鼎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行政案件,因当事人谌某一再坚持用民事诉讼途径“民告官”,最终因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被裁定驳回起诉。

199210月,谌某向鼎城区某镇政府建管站申请建房,建管站为谌某办理了原拆原建私房一间、楼高四层的建房审批手续。后谌某在建房下基础时准备越红线下脚,被建管站工作人员发现后制止。19921118,鼎城区建委认为建管站为谌某办理的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认定谌某的在建房屋属违章建筑,要求谌某重新办理建房审批手续,同时下达了拆除通知书。谌某接到通知后未停工,房屋建好后因基础不牢成为危房,19974月,鼎城区建委申请鼎城区法院依法将谌某的新建房屋强制拆除三层,保留一层。谌某认为,因为某镇政府建管站制止其越红线下脚,才致使房屋基础不牢成为危房被拆除,于是谌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某镇政府赔偿因房屋强拆造成的损失,鼎城区法院驳回了谌某的诉讼请求。谌某不服,上诉至常德市中院,中级法院于200036驳回谌某的上诉,并明确告知谌某如认为某镇政府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应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此后,谌某亦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省高院于2006512驳回了谌某的申诉。2010611日,谌某向鼎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199210月,谌某在建房过程中,某镇政府建管站工作人员以“基础超越红线”为由制止其施工,应为建管站依职权实施的管理行为,建管站工作人员将停工理由明确告知谌某,应认定已明示具体行政行为内容,谌某应在两年内提起行政诉讼。并且谌某在民事诉讼及申诉过程中,常德市中院、省高院也明确告知如不服某镇政府的管理行为,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但谌某2010611才提起行政诉讼,从199210月起算已超过两年的法定起诉期限。据此,法院裁定驳回了谌某的起诉。

 

来源:鼎城区法院
责任编辑:马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