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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司法理念 强化庭外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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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鲁爱龙、周元梅  发布时间:2010-09-21 15:16:47 打印 字号: | |
  鼎城法院网讯  近日,常德市鼎城区法院贺家山法庭通过庭外调解,成功调处一起涉嫌故意伤害罪的轻微刑事案件。鼎城区韩公渡镇走马岗村的邓某与崇河村的全某因借钱还钱的事发生争执,全某用砖头将邓某头部砸裂,造成轻伤。事发后双方纠纷经当地派出所调解未果。受害人到法庭起诉侵害人全某,法庭并未急于立案,而是邀请当地司法所、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终使双方化干戈为玉帛。从该案的调处,可以悟出以下经验和启示。

    一、调解是当前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和谐是当前重大的政治任务,中央要求政法机关推进的“三项重点工作”第一项便是化解社会矛盾,最高院明确提出当前审判工作方针是调解优先,调判结合。作为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特别是基层法官,一定要转变司法理念,从服从国家工作大局和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出发,自觉把调解作为当前处理矛盾的优先、重要手段,只要有一线调解的希望,就不言放弃。

    二、调解要做到心中有数。调解不是和稀泥,和稀泥的调解当事人不会心服口服,即使暂时达成协议,也可能留有后遗症。所谓心中有数,首先要做到对案情清楚。就本案来说,在调解之前,承办法官查阅了派出所处理纠纷的材料,听取了受害人、侵害人对争执全过程的陈述,承办法官对整个案情了解大概后,做到调解时心里有谱,才很好地掌握了调解的度。其次是要摸清当事人的真实想法。本案中,承办法官通过和受害人交心谈心,得知受害人并不想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而只是希望通过诉讼途径获得侵害人的赔偿。承办法官征求侵害人意见,侵害人同意赔偿,但赔偿金额达不到受害人的要求。通过沟通了解到双方意见虽然有分歧,但至少存在契合点,这就是调解的突破口所在。调解纠纷,只有承办法官摸清当事人真实心理后,调解工作才能做到有的放矢,才能调出效果。第三是要掌握好当地对纠纷的舆情舆论。本案调解之前,承办法官通过走访、打电话等方式询问了派出所、司法所、村委会及群众对纠纷双方的看法,让大家换位思考,评一评,哪方有理,哪方不对,这样既给过错方造成舆论压力,也增强了调解工作的群众基础,有利于加快调解工作的进度。

    三、充分发挥“三调联动”的优势。要改变过去诉状一到手就立案的办案思维,特别是对于那些容易激化社会矛盾、酿成新纠纷的案件,更要慎重立案。当前法院审判工作处于矛盾漩涡之中,工作效能受制于各方面因素,某些矛盾光靠法院单打独斗很难解决。这样就需要调动各方力量,形成合力处理纠纷。本案中,承办法官把调解地点定在当地镇司法所,邀请司法调解员、人民调解员参加,多一个人就多一张嘴,多一张嘴就多一份说服力,纠纷就容易化解。可以说本案成功调处,“三调联动”机制功不可没。但做好“三调联动”,至少要注意两点,第一是承办法官在做调解工作时不能缺位,不能将纠纷委托相关组织调解后就置身度外,一推了之。法官主持和主动参与调解,是法官固有的职责,亦能增强调解的权威性;第二是做调解工作之前,法官要和各调解员通好气,统一思想,形成一致意见,不要在调解时,各吹各的号,以避免调解工作越调越乱。

    四、做调解工作要循循善诱。调解工作说容易,做好却非常难,但再困难的事只要有心去做,总会找到调解的突破口,总有成功的机会。特别是对焦点问题要懂得循循善诱,分清主次问题,各个击破,慢慢引导双方向契合点“靠拢”。本案的调解工作从上午九点一直持续到下午一点,起初受害人要求赔偿25000元,侵害人仅同意5000元,最后以13500元结案。其间,承办法官做了很多努力,为使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法官穿梭于双方当事人之间,耐心耐烦地磨嘴皮子,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来源:鼎城区法院
责任编辑:马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