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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烫伤陷危境 先予执行解眉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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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庄伏云  发布时间:2010-09-27 15:38:22 打印 字号: | |
  鼎城法院网讯  近日,两岁幼童到餐馆就餐时因不慎被烫伤,常德市鼎城区法院灌溪法庭根据孩子父亲的申请,作出了先予执行的裁定,解了胡某一家人的燃眉之急。

    2010年9月11日,胡某(2岁)随奶奶来到李某餐馆吃早餐,不慎掉入放在地上一盛有开水的铁锅中,经鉴定造成40%TBSAⅡ0—Ⅲ0的烫伤。仅仅两天时间,已用去医疗费12000元,由于该幼童家庭经济困难,爷爷系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一直享受低保待遇,奶奶患子宫癌正在治疗中。母亲是一名普通的农家妇女,生活无法保障。胡某家人一筹莫展,餐馆老板虽在事发之日就给付了15000作为医疗费,但与40000多元的医药费相距甚远。屋漏偏遭连夜雨,面对这突如其来的意外,胡某家人一筹莫展,其父9月18日来到鼎城区法院灌溪法庭起诉并提出先予执行申请。

    灌溪法庭立案后,经过实地调查、走访,了解了幼童的烫伤经过,认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餐馆老板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现在幼童急需一大笔资金进行救治,幼童父母无力全部负担,如果因无钱救治而错过最佳的治疗时机,幼童轻则留下残疾,重则有生命危险,而餐馆老板有履行能力,以上情况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于是裁定餐馆先行给付医药费10000元。9月25日法庭工作人员专程前往事发餐馆,餐馆老板李某表示,当时幼童由其奶奶照顾,事故与其监护不力有关,与餐馆没有关系,事发后经过当地派出所、司法所调解,李某已经向胡某支付了15000元,现在再要求向胡某支付于理不合。承办该案的法官周建军向餐馆老板详细解释了先予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并帮助其认识到将下面条的开水放在地上致幼童烫伤确有过失,应当承担责任,而对幼童来说,这是一笔救命的钱,于是餐馆老板当场拿出10000元现金交给法庭的工作人员。

    先予执行制度着眼于满足权利人的需要。本案中,幼童胡某因烫伤而遭受严重的身体伤害,急需住院治疗,其父胡某无力负担医疗费用,又与负有承担义务的餐馆老板不能协商解决,如果胡某要通过法律程序维权,从起诉到生效判决,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如不先予执行必然使胡某贻误最佳治疗时间而造成严重后果,故法院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来源:鼎城区法院
责任编辑:马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