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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中止妊娠不满六月 丈夫起诉离婚不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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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金平  发布时间:2010-09-29 15:11:44 打印 字号: | |
  9月28日,鼎城区法院灌溪法庭对一起丈夫提出离婚的案件,在查明原告的妻子中止妊娠不满六月的事实后,依法作出裁定,驳回原告沈某的起诉。

    原告沈某与被告林某于2002年4月登记结婚,系男到女家。双方婚后感情较好,但因女方婚后不久患病,一直没有生育小孩。原告母亲见原、被告久不生育,主张原被告领养一个小孩,被告父亲不同意,为此两家产生矛盾。2010年在外打工的原、被告回家过春节,原告与岳父为被告治病的事发生分歧,一气之下回到了老家。春节过完后,原告就外出打工,原、被告没有见面。一直服药的被告不知道自己已经怀孕,今年4月复查病情时才得知自己已怀孕4个月,无奈只好流产。2010年9月15日,原告沈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林某离婚。

     被告林某向法庭递交证据显示自己于2010年4月23日才中止妊娠,至今不满六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要求的,不在此限。 据此,法庭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来源:鼎城区法院
责任编辑:马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