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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房屋不还 村委会状告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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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金平  发布时间:2010-10-11 10:49:10 打印 字号: | |
  鼎城法院网讯  近日,鼎城区法院调解处理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鼎城区灌溪镇某村委会同意将其所有的四间平房作价卖给龚某夫妇。

    杭瑞高速公路东常段(澧县至常德段)经过鼎城区灌溪镇某村,龚某夫妇房屋属被撤迁之列。在领取各项补偿款后,龚某借用村委会四间闲置的平房以作过度,约定三个月后归还。龚某对四间平房进行了打整修葺,之后出租给修建高速公路的民工居住。三个月后,龚某夫妇拒绝归还房屋,其他村民均认为龚某不应占有集体所有的房屋出租,于是村委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龚某夫妇归还房屋。

    承办法官接触当事人后了解到,四间平房在龚某出租前已闲置几年,破旧不堪,龚某夫妇对房屋进行修整花费两万多元钱,村委会如果收回房屋会继续出租。村民们则认为龚某夫妇不能无偿使用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如不归还须向村委会支付租金或买下房屋。经过组织双方进行多次调解,村委会同意将房屋以10000元的价格卖给龚某夫妇。
来源:鼎城区法院
责任编辑:马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