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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出气”勒索钱财 触犯刑律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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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桂芳  发布时间:2010-10-14 08:54:08 打印 字号: | |
  鼎城法院网讯  10月11日,常德市鼎城区法院审结一起敲诈勒索案,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刘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以被告人周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0年5月20日0时许,被告人周某因女儿被被害人唐某撞伤后(经医院检查并无大碍),唐某未探望过,心里气愤,便电话联系被告人刘某,请其出面到唐家问问情况。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邀集另外两人(均在逃)驱车前往唐家,责问唐某并要求马上去周家探望周某的女儿。唐某见已半夜且刘某等人态度强硬,不敢随其前往,便称他没有撞倒周某的女儿,是她自己不小心摔倒。刘某随即将唐某所述电话转告周某,周某听后非常生气,和妻子等人租车赶到唐家,周某到后质问唐某并打了唐某两耳光。唐某见对方人多,且态度恶劣,在中间人的劝说下,答应准备500元的红包和礼品探望周某的女儿。一行人到周家后,周某再次质问唐某事情怎么处理,刘某即向唐某索要20000元了结此事。经商讨及中间人说情,双方约定唐某拿6000元现金当作周某女儿的“医疗费”。后经中间人说情,承诺替唐某垫付后,唐某夫妇才得以回家。当天上午10时许,被告人刘某将现金6000元交给了被告人周某。案发后,周某通过公安机关退还唐某现金52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其女被他人撞伤为由邀集被告人刘某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刘某有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被告人周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两被告当庭认罪,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鼎城区法院
责任编辑:马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