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法院网讯 10月15日,鼎城区法院灌溪法庭调解处理一起租赁纠纷案,张某承诺于2010年12月31日前给付黄某碎石设备租金28000元。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认可。
2008年6月6日张某与黄某签订碎石机租赁协议,协议约定:张某从2008年6月8日起租用黄某的碎石机及相关设备,每月租金25000元,设备拆装由黄某负责。双方对拆装完成时间没有界定。黄某组织人员拆装租赁设备同时,又在安装调试一套新的碎石机械设备,最终张某碎石场碎石设备安装完毕到了2008年9月初。按常规,一套碎石设备安装调试完工只需一个月左右的时间。为寻求黄某的继续合作,设备调试完后张某给付黄某部分租赁费,余款42000元出具了欠条。后张某将碎石场转让给他人。黄某多次向张某催讨欠款未果,于2010年9月27日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偿还欠款。
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及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逐条解释,指出双方均存在过错,张某疏于对合同的斟酌,在设备安装调试阶段督导不力,应该承担部分责任;黄某同时调试安装两套设备会拖延了时间,给张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虽然张某出具欠条,但有失公平。经过法官悉心做工作,双方很快达成调解协议,黄某同意减收部分租金,张某承诺年底付清租赁费2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