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法院网讯 拖欠2万余元货款不还,并以各种理由拒绝,老主顾的突然“变脸”让原告李某猝不及防,在多次商讨未果的情况下,不得不拿起法律的武器,近日,鼎城区法院黄土店法庭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
原告李某系在鼎城区经营农药,化肥、不再分包装种子的个体工商户,自2007年初至2009年11月底一直与被告林某有种子业务往来,其间,被告欠下原告种子货款共计36700元,后被告支付了15535元,尚欠21165元。原告多次追讨余款,但被告均以与原告系合伙经营、且原告的种子有质量问题等理由拒付,原告无奈之下将林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林某从原告李某处购买种子,原告将种子交付给被告,买卖合同即成立,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货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种子款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被告提出与原告系合伙经营且原告所售种子存在质量问题等主张,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遂判令被告林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李某种子款211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