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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被判双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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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金平  发布时间:2010-10-21 08:39:44 打印 字号: | |
  鼎城法院网讯  2010年10月18日,鼎城区法院灌溪法庭执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张某因被常德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获得双倍经济赔偿金10230元。

    2006年8月,张某受聘到常德某公司上班,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7年9月7日,张某在工作期间受伤,右股骨中段骨折,经住院治疗后,张某于2008年2月重新上岗工作,后因伤病于2008年3月离开工作岗位在家休养。张某受伤后,张某与公司均未申请工伤认定。常德某公司从2007年10月起按600元/月的标准向张某支付工资至2009年5月25日,此后,常德某公司以停止支付工资的形式向张某表明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因此发生劳动争议。张某不服劳动仲裁,于2010年7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常德某公司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230元。

    法院认为,按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应该对劳动者按工作年限计算每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应该给予双倍经济赔偿金。张某在公司工作了3年,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是1705元,因此P公司应该赔偿张某10230元。判决生效后,常德某公司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
来源:鼎城区法院
责任编辑:马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