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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村民集体所有 “外来户”享有平等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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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金平  发布时间:2010-10-22 09:16:24 打印 字号: | |
  鼎城法院网讯  10月19日,鼎城区法院宣判两起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两户“外来户”胜诉,法院判决他们与其他组民享有同等的土地补偿费用分配权。

    鼎城区灌溪镇某村N组的部分土地因重点工程建设被征收,相关部门按规定发放了土地补偿费。N组按民主议事程序召开组民会议决定了补偿费分配方案,该方案决定对村民进行货币补偿,每人可获得补偿费15700元。但该方案以“外来户”不应该享有土地补偿费分配权为由将邓某家(四口人)和铁某家(两口人)排除在外。邓、铁两家认为自家户口在N组,且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N组组民会议决定违法,侵犯了其合法权益。2010年9月,邓、铁两家分别向法院起诉,要求与N组村民享有同等的土地补偿费用分配权。

    法院审理认为,N组被征收的土地系N组村民集体所有,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形成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个人劳动和贡献没有关系,土地补偿费的收益主体是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全体成员,惠及全体成员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权是基于成员身份而来,只能均等,这是成员权项下自益权平等的必然要求。N组以邓、铁两家系“外来户”为由,不予分配土地补偿费,没有道理。邓、铁两家在确定土地补偿方案时已具有该组成员资格,故邓、铁两家要求确认与本组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权,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法院判决支持了邓、铁两家的诉讼请求。
来源:鼎城法院网
责任编辑:马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