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法院网讯 近日,鼎城区法院石公桥法庭受理了一起发生在幼儿园的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经过与双方当事人的多次沟通、协调,最终促成双方在调解书上签字,并且被告同意当场兑现赔偿款。
被告李某、黄某于2008年7月起合伙经营民办幼儿园。原告杨某于2009年起在幼儿园就读,2009年12月29日,原告在幼儿园午睡后起床时不慎摔倒,造成头部损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在原告住院期间,两被告除承担医疗费用外,另行给付原告5000元,但其余损失被告拒绝承担,故原告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95190元。两被告称已尽到对原告的教育、管理、保护责任,原告受伤系意外事件,被告对此不可预见,因此不存在过错。
案件受理后,法官了解到,当事人双方都有意愿尽快解决纠纷,只是在赔偿数额上有分歧。在对矛盾症结有了清晰认识后,承办人员很快找到了切入点进行调解,一方面与原告方进行沟通,安抚原告家人的情绪,解释有关法律规定,劝导原告方放弃不合法、不合理的赔偿数额;另一方面做两被告的工作,晓之以理,析之以利害,告知幼儿园因监护职责履行不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过多次沟通调解,双方就补偿数额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两被告当场兑现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