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法院网讯 近日,鼎城区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表弟黄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表哥陈某借款84200元。
陈某和黄某是表兄弟,两人平时关系很好。黄某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于2008年10月9日、12月23日、2009年1月1日向陈某借款共85000元,双方约定全部借款于2009年1月5日偿还。借款后,黄某仅于2008年10月17日向陈某偿还了800元钱,余款经陈某多次催讨,黄某一直未予偿还。后黄某甚至玩起了“躲猫猫”,有陈某在的场合,黄某就避而不见,陈某无法联系黄某,一气之下,陈某于今年9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偿还借款85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
法院受理案件后,黄某拒不到庭应诉。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应受法律保护,黄某应向陈某偿还借款。但双方对利息没有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陈某要求黄某按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不予支持,于是缺席判决黄某偿还陈某借款84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