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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季少年无证驾驶又超载 酒后行车酿祸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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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桂芳  发布时间:2010-10-27 14:44:34 打印 字号: | |
  鼎城法院网  近日,常德中院对鼎城区法院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未成年人高某无证、酒后驾驶摩托车且超载带人致车上另一未成年人孙某残疾,高某和孙某因此付出了代价。

    2009年10月4日23时40分,被告成某驾驶自己实际购买,借用何某的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的两轮摩托车,沿鼎城区武陵镇善卷路快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善卷路玉花楼灯控路口处时,遇被告高某骑两轮摩托车从相对方向驶来,高某当时搭乘原告孙某和何某等三人,两车前部左侧在路口处相撞,造成原告孙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孙某的伤情已构成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证明,成某、高某在事故中均有违法行为,双方均负次要以上责任。事故发生后当事方均未报警就撤离了现场。后经查证,成某与高某均未取得驾驶资格,且高某系酒后驾驶,高某驾驶的摩托车系彭某所有。

    法院审理认为,高某未取得驾驶证且酒店后驾驶摩托车,且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成某、高某在本次事故中和行为违法程度相当,双方应负事故同等责任。彭某明知未成年的高某无资格驾驶摩托车而让其驾驶摩托车,是造成孙某损失的过错行为之一,对原告的受伤损失应承担部分责任,另彭某为实际车主,应对被告高某的赔偿责任向孙某承担连带责任。孙某明知高某酒后驾驶并超载,还搭乘车辆,增加了高某的驾车难度,应承担部分责任。孙某因交通事故的损失共计55573.74元,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28910元后,高某赔偿4444元,成某赔偿8888元,彭某赔偿4444元,彭某对高某的赔偿份额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鼎城区法院
责任编辑:马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