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法院网讯 因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房被水政执法人员制止,打伤执法人员,而后提起的行政诉讼也因无法律依据败诉,赔钱又输官司,一男子为自已的冲动行为付出了代价。
原告刘某在澧水大堤麻河堤段区域养羊,购买了距大堤内坡脚24.8米处原由宋某等三人搭建的木板牛棚,后原告刘某在牛棚前用红砖新建住房,新房距大堤内坡脚17.4米。房屋在修建过程中被水政执法人员发现,水政执法人员劝阻刘某,刘某将水政执法人员罗某打伤并将水政值班室的墙面砸坏。后经公安部门处理,刘某向罗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医药费。被告水利局认为,刘某在澧水临洪大堤内禁脚麻河段修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对刘某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刘某不服于近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赔偿损失38 795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某在防洪堤地内坡脚50米内修建房屋的行为严重影响了该堤段内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且相关法律已明文规定在堤防和护堤地内坡脚50米禁止建房。被告水利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遂作出维持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