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法院网讯 近日,鼎城区法院对户口未迁出的出嫁女状告所在村组,要求分得土地征用补偿款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东山村第12村民小组支付原告土地补偿款19470元,东山村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现年25岁的李某,系武陵区白鹤山乡东山村村民,2009年1月与一外乡男青年登记结婚。婚后,李某仍生活居住在娘家,未办理户口迁出手续,也未在夫家所在地分得田土。去年上半年,因修建“东常”高速公路,李某居住地的村组部分土地被征用,并得到相应的土地征用补偿款,村组在分配该笔款项时,以李某出嫁为由,未给李某分得分文。李某及家人多次找村组协商未果,遂于今年10月,以所在村组为被告,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村组分得土地征用补偿款。
法院审理认为,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原则应以户籍为准。李某虽已出嫁,但未迁移户口,仍是东山村第12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理应享有户籍所在地村民的同等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利保障法》第33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注:白鹤山乡东山村原属鼎城区管辖,近期才划归武陵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