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法院网讯 因被告鼎城区国土局在征地过程中程序违法,导致徐某种植的土人参被水渍全部腐烂,损失近300000元,原告徐某把国土局告上法庭要求给予赔偿,近日,这起征地行政赔偿案件已经鼎城区法院一审审结。
2004年1月,原告徐某与第三人汤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赁汤某位于武陵镇某村二组的1.6亩自留桔树地栽种土人参。2005年10月20日,某村的集体土地被征收用于建设桥南安置小区(原告租种的土地在被征收范围内)。次日,鼎城区政府发布公告,告知某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带土地权属证件到国土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登记后十个工作日由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复核。该公告由被告鼎城区国土局在某村村委会张贴,而原告徐某和第三人汤某不知公告内容,期间被告国土局也未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复核。2008年8月,国土局在所征收的土地外砌围墙堵截了排水沟渠,导致辞原告徐某栽植的1.6亩人参长期渍水,全部腐烂。2008年9月,国土局工作人员到实地进行丈量登记,原告徐某将土地租赁和种植人参情况告知工作人员,要求给予补偿,后国土局同意补偿原告徐某人参移植补偿38800元。原告徐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被国土局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经鉴定,原告徐某种植的1.6亩土人参评估价格为人民币299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鼎城区国土局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规定在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派员到现场进行复核,徐某租赁土地种植人参的情况没有统计上报,而国土局又在征收地外砌围墙,导致排水沟堵截,致使原告徐某所栽种的土人参长期渍水全部腐烂失去经济价值。但原告徐某在租赁的土地被征收后,疏忽了对种植作物的管理,导致土人参腐烂也应负一定责任。据此,判决确认被告鼎城区国土局征收土地补偿程序违法,赔偿原告徐兴国经济损失189000元,鉴定费17000元,两项共计20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