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法院网讯 近日,鼎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欠款久拖不还,原告刘某不得不把镇政府告上了法庭。
1996年,鼎城区某建筑公司承建某镇中心学校,因资金周转困难,时任建筑公司经理的李某向原告刘某借款20万元,后李某陆续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万元,尚欠9万元。因被告某镇政府欠李某的钱,2003年1月13日,上述9万元欠款即转由被告某镇政府偿还给刘某,某镇政府于当日给刘某出具9万元的往来结算收据1份(收据上未约定利息)。经原告刘某多次催讨,从2005年2月6日起,某镇政府陆续向刘某还款6906元,尚欠83094元未还,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并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镇政府欠原告刘某9万元,因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收据,且被告予以认可,应予以认定,被告虽已偿还一部分借款,但余下83094元应偿还给原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之规定,对原告催告后的利息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某镇政府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刘某借款83094元,并从2005年2月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