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进货不给钱 法院判还款
分享到:
作者:朱金平  发布时间:2010-11-16 10:52:29 打印 字号: | |
  鼎城法院网讯  王某等人将棉籽卖给某油脂公司后,因迟迟得不到货款,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近日判决某油脂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某等人货款167571元。

    王某等三人合伙做棉籽生意。2009年12月某油脂公司的某经理与王某等三人口头协商,约定王某等三人共同向某油脂公司供应棉籽,某油脂公司每收到100吨棉籽后结账付款。王某等三人先后供应某油脂公司棉籽102.895吨,货款267571元。王某等人供货后,某油脂公司于2010年4月7日向王某等人支付了货款100000元,余下货款167571元,王某等人多次催讨,油脂公司以种种理由搪塞。王某等人只好诉至法院,要求某油脂公司给付余下货款。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等人与某油脂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王某等人按约向油脂公司交付了货物,油脂公司理应支付相应的货款,某油脂公司拖欠货款没有道理,应及时足额偿还王某等人货款。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鼎城法院网
责任编辑:马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