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法院网讯 11月15日,鼎城区法院审结一起债权纠纷案,主审法官当庭宣判,被告李某所欠原告谢某32254元工资款,限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给付。
李某是谢某亲舅舅。2001年李某在河北承包了一段铁路工程,让谢某找人帮助砌岩墙,谢某带了十来个人到河北施工。工程完毕后经结算,谢某及其工友们的工资款为32254元,李某出具了欠条。此后,谢某多次向李某催讨,李某以种种理由搪塞,谢某只好省吃俭用将工友们的工资垫付。2009年李某外出下落不明,今年7月谢某诉之法院要求判令李某给付工钱。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欠谢某工资款出具了欠条,双方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谢某作为债权人有权向李某主张债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