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法院网讯 常德市鼎城区某镇孕妇周某,于2007年8月16日在该镇卫生院顺娩一男婴,系早产。由于镇卫生院的医护人员护理不周,且未及时作出治疗,以致男婴出生后脑瘫。近日,常德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二审判决,驳回被告某镇卫生院的上诉,镇卫生院赔偿男婴各项损失20余万元。
2007年8月16日,孕妇周某在被告某镇卫生院顺产一男婴,系早产,在分娩过程中有窒息现象。8月19日,男婴身体出现不适,被告方认为是感冒,开了感冒冲剂给男婴服用。21日,男婴开始拒奶,在家属的强烈要求下,卫生院同意将男婴转至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但为时已晚。8月25日,男婴从第一人民医院结束治疗出院,后经湖南湘雅医院诊断为脑瘫。随后,周某及其家人先后到多家著名医院咨询、治疗,其结果是男婴患有语言及运动功能障碍,将终生残疾,故周某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孕妇周某在某镇卫生院早产生下男婴,卫生院明知男婴是早产儿,身体的抵抗力及机体的发育均不如足月出生的婴儿,对男婴更应加强护理。但卫生院仍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安排在早产儿病房,对男婴病情的观察不仔细,在男婴出现黄疸后,又未采取明确的诊疗措施以致错过最佳治疗时机,被告卫生院提出已经通知家属转院治疗,但又未下达书面转院通知。并且被告卫生院多处修改与添补病历,提供不出足够证明其没有过失的证据,法院据此判决被告某卫生院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77281.96元。一审判决以后,被告某镇卫生院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但确定的护理费数额偏低,应予以适当增加,总计赔偿原告各类损失金额为201081.96元。现该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
后记:由于医院和医生的不负责,一个幼小的生命刚刚降临便遭遇了“生命不能承受之重”。根据医院的过错程度、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以及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法院判令医院承担了较高的赔偿责任,尽可能地合理转移和分解损害,给予受害人公平、合理和充分的救济。这一过程并不是简单的移转损害的操作过程,它同时也体现司法为民、贯彻公平正义司法理念的法治文明的建设过程,更重要的意义还在于给全社会以警示,有效地防止类似侵权事件的发生。即使法律对医院科以高额赔偿责任恐怕也难以弥补受害人及其家属身心所遭受的巨大创伤。对此,司法救济的目标远远不足是处罚,更重要的是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