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法院网讯 近日,鼎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周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2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
被告人周某今年17岁,周某父母早年离异,辍学后随奶奶生活。2010年3月左右的一天,周某在师傅谢某的店里学徒时,趁谢某外出之机,偷得电动车钥匙,将其停在店前的一台立马牌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骑往西洞庭人民医院旁任某摩托车店,将车销给店主,得赃款人民币380元,几天后该车被失主赎回。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某作案后,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后,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作案时,被告人周某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周某的量刑情节和家庭情况,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