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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规范化让审判更“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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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桂芳  发布时间:2010-11-24 15:15:38 打印 字号: | |
  鼎城法院网讯  11月17日上午,鼎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正在公开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如果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被采纳,被告将被判处2-3年有期徒刑。算上这起正在审理的案件,这已经是鼎城区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以来,按照量刑规范化标准审理的第217起刑事案件。

    数学公式,用数字运算保证公正

    为有效解决量刑偏差和失衡导致的司法不公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基准刑×(1±调节比例)的数学公式纳入计算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结果的方法。以往法官量刑一般根据已查明的犯罪事实,借助长期的量刑经验进行综合估量,量刑的不均衡在所难免。而因诸多客观因素的影响,同一法院不同时期的量刑也存在不平衡现象。《量刑指导意见》中对量刑的基本方法和进行明确的规定,并详细罗列了常见的量刑情节的适用,审理案件的法官只需要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对照相关标准就可以算出刑期。精确化的公式从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刑法条文中法定刑幅度过于宽泛、量刑情节的适用缺乏量化标准的不足。“量刑规范化好比给了承办法官一把尺子,在案件如何量刑上更加有据可依,以往靠经验‘估堆’量刑的这种内心确认活动,引入数学公式计算,不仅是给承办人的一种明确的指引,而且对当事人来说是得到公正裁判的保证。”上例案件的承办法官夏宜介绍说。

    从去年6月1日开始,鼎城区法院已审结十五类试点案件216件329人,案件类型包括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抢劫、盗窃、毒品犯罪、强奸、非法拘禁、诈骗、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抢夺、敲诈勒索等。鼎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沈启钦向记者介绍说:“这216件案件从庭审到判决完全按照量刑规则化的要求进行,试点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起案件因量刑不公导致发回重审或改判的。而且试点的这十五类案件基本上占了我们院刑事案件的绝大多数,我相信随着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入,不断累积的量刑规范化经验会全更加细致、全面地指导我们的刑事审判量刑工作。”

    量刑建议,倾听“拓展”透明空间

    如果说数学公式是用数字运算和百分比控制量刑结果的公正性的话,那么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并保证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就是从空间上“拓展”了裁判公正存在的空间,从纵向上提高了审判活动的透明度。赋予控诉方、被告人及被害人的量刑建议权,保障控辩双方以及与量刑有关的其他主体能有效地参与量刑活动,是此次量刑规范化试点的一大亮点。

    翻开刑事审判庭量刑规范化试点以来所审结的案卷,每一本里面都收集有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书》,每一次庭审笔录里都清楚地记载着当事人或是辩护方、诉讼代理人对量刑提出的建议,而且裁判文书里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的主要观点和理由进行了表述,是否认定阐明了理由。从这些以静态的方式存在的案卷中我们不难发现,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确已经变成了动态的进行着的过程,并且得到了检察机关和当事人一方的认同。刑事审判庭的另一名法官贺春梅拿起其中一本案卷说:“这是一起抢劫案件,案情很简单,检察机关向我们出具了书面的《量刑建议书》,指出这起案件的当事人有在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等一些量刑情节,提出建议判处当事人2-3年有期徒刑。最后我们在量刑的时候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并且根据当事人悔罪表现、主动退赃等其他一些在庭审过程中查明的事实,最终判处这个当事人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这部分的工作在以往是没有涉及到的,但是现在我们做得很细,没有因为案情简单或是适用简易程序等原因简化量刑规范化试点的一系列要求。”

    赋予控辩双方在量刑上一定的话语权,不得不说这已经从某种程度上打破了,以往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量刑仅由审判员单独决定的模式。倾听来自不同方向的声音,避免独享话语权的主体自由裁量多种可能性导致的不公正,这是对自由裁量的一种限制。而倾听却又恰恰在用另一种方式把量刑活动置于公众面前,可以说这是对自由裁量在空间上的某种扩展,为公众延伸的是审判的透明度以及裁判结果的公正、公平。
来源:鼎城区法院
责任编辑:马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