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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权”大打出手 三人鲁莽伤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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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桂芳、沈启钦  发布时间:2011-02-17 10:23:33 打印 字号: | |
  鼎城法院网讯  因他人在承包水库钓鱼未得到许可,双方发生口角后,一方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大打出手,结果维权不成,反而被判刑。近日,鼎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小事磨擦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

     2010年4月10日下午4时许,罗某驾车与郭某、冯某三表兄弟到鼎城区尧天坪镇某水库钓鱼,因未征得水库承包人彭某华的弟弟彭某伟的同意,罗某等人与彭某伟发生扭打。之后,罗某等人便前往长茅岭乡李某家吃晚饭。被告人彭某伟当即给彭某华打电话,彭某华和许某赶到水库与彭某伟会合。彭某伟拿了两把割草用的刀,递给许某一把,便与彭某华、许某一起来到李某家。彭某华进屋后,发现罗某、郭某等人正准备吃饭,便质问在水库是谁动手打人。此时,彭某伟与许某持刀将罗某停放在屋外禾场里的轿车的前后挡风玻璃及引擎盖砍坏后冲进屋内,对罗某一阵乱砍,彭某华也在一旁对罗某拳打脚踢。郭某见罗某被砍出面拉劝,也被砍伤。后三被告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罗某的伤情为轻伤,九级伤残。郭某的伤情为轻微伤。罗某的轿车损失约为人民币1170元。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华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30 000元。被告人许某于2010年8月8日被中山市公安局火炬开发区分局张家边派出所干警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伟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时,未注意方法,与他人发生争吵、扭打。尔后为泄愤,与被告人许某、彭某华,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被告人彭某伟、许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彭某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案发后,三被告人已与两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庭审中,三人当庭自愿认罪,且被害人自身有一定过错,可酌情对三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综合三人的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法院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彭某伟有期徒刑6个月,判处被告人许某拘役5个月,判处被告人彭某华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
来源:鼎城区法院
责任编辑:马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