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法院网讯 为贪图钱财一拍即合的被告人刘某和邓某,在向他人出售棉花称重的过程中,脚踩砰秤虚增棉花重量。没想到如此简单的骗术却骗倒了经营轧花厂,做棉花生意多年的被害人李某夫妇和杨某。近日,这起案件已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法院一审审结,被告人刘某和邓某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2009年10月3日,被告人刘某在常德市鼎城区黄珠洲墟场遇到被告人邓某,两人闲聊时,被告人刘某提出一起做棉花生意。几天后,被告人邓某到河南省南阳市一亲戚家吃酒,按被告人刘某的嘱咐,邓某到河南省新野县、邓州市等地找了几位经营棉花的老板,告诉他们常德有籽棉出售,并散发了事先印好后的“常德市汉寿县某农资公司县农资信贷站刘某辉(被告人刘某的曾用名)”的名片,留下对方姓名、电话后,交给了被告人刘某。
经被告人刘某以刘某辉的名义电话联系,2010年10月9日,河南省邓州市构林镇一轧花厂老板李某夫妇来到常德市,与被告人刘某、邓某商谈后,李某夫妇决定以2.9元/斤购买一车棉花。在棉花过磅装车的过程中,被告人刘某趁机以脚踩磅秤的方法增加每秤重量。李某收购的棉花装运时称重为50628斤,其中由被告人刘某用脚踩磅称的方式虚增4800斤,李某夫妇通过转帐和付现金的方式共付款人民币144800元,被被告人刘某和邓某骗取现金13900元。2010年10月9日,被告人刘某和邓某又以同样的方式骗取河南省新野县某轧花厂老板杨某现金35000元,而当时杨某收购的棉花装运时称重为50295斤,被告人刘某用脚踩磅秤的方式虚增12000斤。
事后,被告人刘某承诺分给被告人邓某12 000元赃款,由于被害人报案没有分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邓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罪行,并将全部赃款退缴给公安机关,返还给了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被告人刘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邓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邓某案发后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某、邓某积极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法院遂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